【台灣原住民─排灣族自治區】
台灣原住民各族概況:
阿美族(Pangcah;Amis):172,685人*
排灣族(Paiwan):83,391人*
泰雅族(Atayal;Tayal):81,348人*
布農族(Bunun):48,974人*
魯凱族(Rukai):11,408人*
卑南族(Puyuma):10,897人*
鄒族(Tsou; Cou):6,483人*
賽夏族(Saysiyat;Saysiat):5,541人*
達悟族(Tao;Yami;前稱雅美族):3,337人邵族(Thao;原本被認為是為鄒族中的
平地原住民,2001年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10個原住民族):626人
噶瑪蘭族(Kavalan;部分噶瑪蘭人被分類為阿美族,2002年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11個原住民族):1,092人
太魯閣族(Taroko;Truku;原本被認為是泰雅族的亞族,20041/14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12個原住民族):23,492人
撒奇萊雅族(Sakizaya;在日治時代歸併為阿美族的一支,
2008.4.23「賽德克」正名列為第14族
(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江義)
2011/03/12~13/;2011/03/19~20參加台灣原住民14族群《原住民自治區自治》宣導員培訓,認識自己在台灣36,000人中將有屬於自己的揮灑空間。台灣原住民早於漢人、客家人、新住民(外籍新娘)根植台灣,卻被歷來荷蘭、清朝、日本、中國等侵台蹂躪踐踏成為次等國民自稱為台灣人。殊不知真正的台灣人是被他們賤踏稱為蕃人、化外之民、高沙族、山地同胞的原住民14族。
(圖/參與培訓的排灣族同胞)
排灣族自治法之立法原則:|
一、現況影響最小化(不變動現行之行政區域 機關非原權益 )
(一)政區域:不變動現行之行政區域範圍。
(二)行政機關:不變動現行之縣政府及鄉鎮公所。
(三)非原權益:不變動現行之自治區內之非原權益。
二、民族權益最大化(空間合一 權限分工事務合作雙重服務 權利保障 財政穩定)
(一)空間合一:地方自治政府及民族自治政府之空間合一化。
(二)權限分工:地方自治政府及民族自治政府之權限分工化。
(三)事務合作:地方自治政府及民族自治政府之事務合作化。
(四)雙重服務:地方自治政府及民族自治政府之服務雙重化。
(圖/asim的大專同學)
三、 自治區設立之程序:
1.意願並成立排灣族(台東縣與屏東縣)自治區發起人會議,發起人至少30人以上。
(圖/自治菁英小組討論─賽夏族趙一先議員主持)
四、整備階段:
1. 自治區籌備處。(§16)
2.區籌備處辦理下列事項:(§17)
a.自治政府與議會設置及所在地
b.第一年預算之籌編
c.業務財政相關事權之移轉改隸協商
d.自治區委辦鄉公所及部落之自治事項
e. 擬訂自治籌備報告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
三、成立階段:
(公告自治區設置日期(依據院原民會公告)
辦理自治區主席、議員選舉。(§18I、II)
自治區主席、議員選舉應於公告設置日前10日完成,並於公告設置日期宣誓就職。
(一)自治計畫書內容有那些事要協商?對象是誰?
1.對象-頭目 社區協會 民間社團代表會 鄉公所 縣議會 縣政府 戶政所 警察局 消防局 林務局 牡丹水庫農委會 大武區自然保護區 茂林及墾丁國公園管理局
2.協商事項-人事移撥 業務分工 法制修訂與立法
(二)自治計畫書草案之撰擬,當地政府有無合作之可能?有
1.自治說明會
2.連署
3.基本資料
4.範圍及區域圖
5.組織規則
6.財源
(三)本族的自治計畫書可能會遇到那些重大的問題?觀念 認同
1.文字使用
2.雙語使用
3.議員分配名額(總額 頭目 婦女 少數民族一般)
4.範圍及區域圖(海域及領空)
5.建設條例
6.觀念認同
【最大的障礙是族人自己】
(一)參政權-升官發財 雞犬升天
(二)土地權-開發使用同意權(金針山 金峰 金崙 士林等溫泉)
(三)自然資源-使用自然資源權(漁獵 動物 植物 礦物 土方等)
(四)民族語言權-語言事業 語言產業 族語家庭 族語部落族語托育族語景觀 公共語言
(五)文化-民族文化權 (傳統藝文 樂舞 體育等) 部落或民族智慧財產
(六)教育-民族教育權(民族特許完全學校)
(七)傳統組織-恢復傳統組織權(貴族制度)
(八)信仰團體-恢復信仰團體權(傳統信仰)
(九)傳統領袖-恢復傳統領袖權(頭目部落地位)
(圖/排灣族培訓學員─找到asim站在哪兒嗎)
六、自治區政府的權限方面
一、民族教育、文化及體育,自然保育及自然資源管理等事
項。事涉廣泛複雜,就本族而言範圍如何?
一般學校 警政戶政 消防 兵役等等,自治區政府的限方面,包括:專責教育機構:民族學校 語言學校 部落學校 民族體育等
二、以上事項有那些機關需要協商進行權限分工或移撥。假
如協商不成怎辦?
依法處理 區區 自治區與地方政府 自治區與中央部會自治區與總統
七、自治區財政方面
一、關於本族自治區政府有那些稅源可收。
自治財政(一)基本收入
稅課(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 工程受益費
• 罰款、賠償、規費
• 信託管理、財產處分收益
• 營業盈餘、事業經營
• 補助、捐獻、贈與
• 其他依法收入
自治區之財政(二)特別收入
• 各級政府於自治區域內所收取之「水權費、水源保與回 饋費、礦產 權利金、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遊樂區之公有管理設施租金或權利金之盈餘」,應提撥一定比例為自治之收入。(§60)
•自治區行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同意權時,明定給付一定比例之
• 營利所得為自治區之收入。(§61)
自治區之財政(三)舉債
• 自治區為調節庫款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惟年度終了,不得有未償還之餘額。(§62II)
自治區之財政(四)補充
•自治區得設原住民族自治基金,得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予以挹注
•本法草案已明定:中央政府對於財力不足之自治區,應予補助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
• 基本設施維持費補強自治區財政來源
二、本族自治區政府預算規模大致多少?如何核算?
10億至30億之間,參考泰雅自治區預算。
三、本族自治財政中,有那些是中央補助必須編列挹注。
中央統籌分配款依據面積、人數、稅課等計算,自治區爭取統籌分配款不如爭取中央補助款。
爭取中央政府補助款不得少於總預算2%,但中央政府對財政較差者應另予補助。
四、本族自治區財政規劃報告書將由誰來編擬?
自治籌備團體
排灣族自治區政府的權限方面
一、
民族教育、文化及體育,自然保育及自然資源管理等事項。事涉廣泛複雜,就本族而言範圍如何?
一般學校 警政 戶政 消防 兵役等等,自治區政府的權限方面,包括:專責教育機構:民族學校 語言學校 部落學校 民族體育等
二、以上事項有那些機關需要協商進行權限分工或移撥。假如協商不成怎辦?
依法處理 區區 自治區與地方政府 自治區與中央部會 自治區與總統
(排灣族分組宣導實習/莊德義處長)
自治區非獨立國,
仍在國家體制之下而設立
~Maljimalji~
~Masalu~
※研習中歡笑連連,張惠妹的族人宣導中不忘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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