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請社工支持並連署「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
連署訴求: 社會工作是個負有使命感、需要高度熱誠的工作;但也是個壓力大、工時高、薪資水準低的工作。然而時至今天為止,並非所有社會工作人員都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八十六年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中,明定社會福利服務業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後來又將社會團體等排除,所以仍有非常多的社工人員被拒於勞基法基本保障之外。(依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本中對社會團體的定義:凡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環保、宗教、慈善、體育、聯誼,在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均屬之。)
只有4.3%的社工人員可以正常週休二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由此可知多數社會工作者在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時數下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除了工時之外,社會工作者曝露在高工作壓力、高工作倦怠、高離職率以及低薪資的工作環境中,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08年調查指出,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疲勞程度排行第三。而目前在社會福利民營化、政府方案外包的趨勢下,社會福利單位或政府單位,採取契約、方案等方式聘用社會工作者,隨著方案的結束或換約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穩定和勞動權益也受到危害。
我們期盼所有的社會工作者透過各種管道將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的訴求表達出來,而不是讓勞政單位僅接收到資方站在機構成本考量反對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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