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6 13:11:27小天使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工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 公告980917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工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917

發文字號:○○字第○○號

附件:

主旨:成立進修部社工系學會籌備委員會。

依據:大學法、本校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附件: 3份紙本 共6

(1)           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說明稿  紙本  2

(2)           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記錄(影本)紙本  1

(3)           亞洲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紙本  3

說明:

一、依本校規定成立之學生自治性組織。

二、社工進四A正式成立進修部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

三、宣導「進修部社工系學會籌備委員會」成立事宜。

 

 

 

系學會發起人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 美 玲

指導教師  蕭 至 邦

發起代表  簡 宏 哲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

                    進四A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說明稿   

 

(請班代宣布給全班同學周知)

 

進修部社工系的各位好同學(夥伴),大家好!

 

歡迎各位以快樂、期待的心情,迎接新學期的開始。這次,本學期有一個新的目標,也是本系的要事,為了使各位同學互相交流,發揮團隊精神,透過自治組織管道,能夠彼此為本系的全體服務,並增加學生事務的經歷,彌補社會參與的不足,透過自治組織的運作,培養公共事務參與的能力,開拓人際網絡資源接觸的機會。

同時兼具溝通學生情感,暢通師生情誼之功能,進一步整合多元見識,展現社會工作的知能價值,發揮科系影響力及建構本會特色,與校方共創三贏之目標。因此,基於以上理念,我們決定推動成立本校進修部第一個系學會。但是系學會的成立是需要進修部全體同學的支持與鼓勵,期待各位同學能夠團結與付出,我們有信心可以朝目標邁進。而成立進修部系學會,只要在本校學則下運作,系上師長樂觀其成。

系主任李美玲老師表示,本系身為社工系,樂見同學有社區組織與發展的實踐。為此,身為社工系的一員,若能運用在校求學期間,透過自治團體的行動,成為提早接觸社會公民、社會工作組織,模擬學習民主議事機制運作的墊腳石,更是為畢業之後的求職準備,多了一份資歷與實力。

我們承認壓力很大,但也不認為是自找麻煩,也許這是個挑戰,但這將是進修部多數同學,人生當中可能少數,有機會參與類似公民組織成立運作的學習過程,這也是發掘進修部社工系的凝聚力、行動力的統合測驗,於公於私對大家都有益處。

社會工作當中,社區營造領域,是社工系學生求學時期,參與公共事務學習領域的一環,進修部甚為可惜,除非有修習日間部相關課程,否則缺乏時間與機會參與並學習運作。誠如師長所說,樂見社工系同學有社區組織與發展的實踐機會,這也是進修部最缺少的一環,沒有社團、沒有能力發揮的組織平台,同樣就讀大學,進修部年輕的同學在求學期間,就少了社團參與經驗,無法展現領導力及學習組織運作的能力。

今天成立進修部社工系學會,就是基於這樣的理念為出發點,相信這是對的方向。

成立系學會,更是可以發掘投身於社會戰場中,已經學有專精的各路英雄好漢同學,提供自身的資源與經驗,在系會的溝通橋樑中,建立雙向互惠的管道,讓進修部社工系(會)不只是單純的學習場所,更是為將來踏出社會,或是面臨挑戰時,可以搬援取經的有力後盾,更是集體發揮本校進修部社工系在社會工作領域的影響力。

我們不好高騖遠,秉持循序漸進的方式,從先「求有」再「求好」的目標邁進。希望激起全體同學對學生事務的熱情,重視自己的能力與表現,在規劃系學會成立當中,同步納入非正式性社團(組織)運作模式,正式打造進修部新階段的學習生活。

請各位同學好好想想,若真的想要成立系學會之後,有什麼期待與需求,進修部求學生活是否也可以更精彩,每個人都可以在這塊園地表現能力,滿足自我,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做到。

進四A系學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

全體同學    敬上

PS:系學會章程(草案)及各班系學會籌備委員會表決記錄表將近期內,擇日由發起人總代表簡宏哲 親自於各班進行公告。

 

 

 

 

 

 

亞洲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91.05.27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社團之發展,充實休閒生活、培養研究興趣、提高自治

       與服務能力,特定訂本辦法。本辦法對於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

       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一、自治性社團:依大學法規定成立之學生自治性組織。

       二、體育休閒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體育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三、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四、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五、音樂性社團:以各類樂器演奏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六、聯誼性社團:具有地區性或校友性之社團。

第二條 學生社團皆由課外活動組輔導之。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申請成立

第三條 學生社團申請成立程序如下:

       一、本校學生二十五人以上聯名發起登記。

       二、申請成立社團,應檢具組織章程、幹部及社員名冊、社團基本資料

           表、學期計劃表及成立大會會議記錄,至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審

           核通過後始得開始活動。

       三、自治性社團其組成方式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等相關規定。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學生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五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之社團章程規定享權利、

       盡義務。

第六條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章程變更。

       二、社團負責人之選舉及罷免。

       三、幹部之監督。

       四、社員之開除。

       五、社團之自行解散。

第七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負責

       人之產生程序及任期,應依各該社團之組織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社團

       負責人應出席當學期舉辦之各類型負責人研習會。因事未能出席者,經

       輔導單位同意後得由幹部代表出席。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八條 社團舉辦活動應於活動前向輔導單位辦理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舉辦。社

       團活動經許可後,倘活動時間、地點或活動內容變更時,應即報請輔導

       單位同意。

第九條 社團舉辦活動如須借用場地或器材,應依相關場地、器材借用規定辦理。

       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安全及保持清潔。

第十條 社團出版品,係指社團刊物、海報、宣傳資料之書面、電子文件及社團

       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社團自負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社團出版品之張貼或公告於本校設置之公佈欄或網頁公佈欄,應遵守

         各公佈欄之規定;其相關規定,由本校「學生社團公告張貼要點」另

         訂之。

第五章 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十二條 社團辦公室之借期以一年為單位,社團辦公室除社團活動外不得做其

         他使用,並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非經輔導單位核准,不得任意更

         換或加裝門鎖。社團評鑑成績為丙等(含)以下或不依規定使用辦公

         室之社團,得隨時收回其使用權利。社團遷出時必須繳回所有鎖匙,

         並負責清潔整理;損壞遺失公物必須賠償。

第十三條 社團活動之經費,應以社團自籌為原則,並得依規定向輔導單位申請

         補助。社團活動經輔導單位核准後,始得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經費贊

         助。其他相關規定,由本校「學生課外活動輔導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每次凡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款活動,扣除成本外之所得必須

         用於公益用途。學生社團其他募款所得應作為社團發展基金或捐助社

         會公益事項。該次相關募款明細表應經社團指導老師簽署後送學生事

         務處理。

第十五條 社團經費使用情形應製作成詳細收支報告表,於學期結束前提交社員

         大會,並經社團指導老師簽署後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交接時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鑑、帳冊、文書活動

         檔案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經社團指導老師

         簽章後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六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接受定期評鑑。其相關規定,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暨社

         團評鑑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