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獎勵暨證明辦法
第一條 依組織章程之本會職能,促進參與及規劃本系會員事務活動,代表本系(會)成績優良者或熱心貢獻者,報請本系(會)給予表彰。
第二條 會員代表本會或以本系會之名義報名,參加並出席各項研討(習)會、競賽、交流、聯誼等活動,有利於本校、本系(會)榮譽之事務,提升社工形象與社會評價,均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 獎勵可分為頒發「感謝狀」、「嘉獎狀」與其他形式之獎勵。
第四條 特殊或重大貢獻,應以公開方式表揚,其認定資格,由指導教師或代表會議經討論後認定之。
第五條 熱心貢獻並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會員,可申請頒發「感謝狀」。
第六條 代表或以本系會之名義報名、參加並出席各項研討(習)會、競賽、交流、聯誼等活動,有入圍及獲得可供肯定之成績者,頒發「嘉獎狀」。
第七條 會員以本系會之名義代表、報名、參加並出席各項研討(習)會等活動,若主(承)辦單位未開立證明,請取回研習條或提供該單位認可之簽到單(相關憑證),由本會開立研習證明書,證明參與事實。
第八條 因升學、就業、實習等各項因素,需要本會提供各種證明資料者,可自行提出有貢獻於本系會之事實或物件,由會長或代表會議認可後,給予相關證明。
第九條 證書得以指導教師、會長、執行長、代表會議之名義開立。
第十條 會員得爭取有利於本會會務進行之職務,發揮個人專長,除組織章程基本職務有相關規定辦法、條件而擔任者,餘者可透過會長、執行長、副執行長,依章程規定任免或創設職務,並受其管理與調度,除提高會務執行力外,亦增進會員相關社團經驗,加強自治能力的學習與發展競爭力,在升學、就業、實習中提高個人價值能見度。
第十一條 本會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得依現實需要收取成本(工本)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指導教師同意(簽署)後,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