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附則)第一次聯席會議修改
一、前言
「立法理由與說明書」為考慮到章程之條文解釋,對於將來之適用可能會產生爭議,特別以附則方式擬定,對章程之中較為重要之規定,進行說明與釋義,使期將來在條文出現爭議時,有所判斷之依據。
二、重要說明
(1) 本會為本校進修部首設系學會。
(2) 本會組織之特色乃將會務與班務結合。
(3) 班代表有權力代表所屬班級會員,同會長參與會務監督、計劃排定及決策
執行。
(4) 會務應依學生性質,如年齡、應屆與否、社會經驗、社會角色等屬性比例上有所差異時,其會務決策可能因領導幹部的屬性,而有不同觀感及喜好,故每屆幹部在討論會務及計劃時,要據此有所考量、協調出盡可能使多數會員接受的方向。
(5) 本會採「協同領導制」亦有「雙首長制」之性質。
(6) 執行長為幹部首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工作,襄助會長代表本會拓展會務,亦可行使學生會格局之運作,保障會員學習生活及參與活動之需求。
(7) 「協同領導制」以「權責分立」為原則,將決策權與執行權攤分,使彼此可以專務自身職責,亦發揮分工合作之效能。
(8) 代表會議為集體共治,以規劃會務與擬定行政工作為主要,會議做成決策以會長名義發布。
(9) 班代表與會長向「全體會員」負責,在班務中,班代表向所屬班級負責。
(10)會長擁有「會務執行之監督權」,督導執行長順利完成決議事項。
(11)執行長向「代表會議」負責,處理幹部會議之決議事項,與各班代表互相配合完成目標。
(12)執行長擁有「活動執行綜理權」,在不違反組織章程之宗旨、規定外,會長不予干涉。
(13)會長擁有領導、協調、指導本會幹部之責,故執行長推動任務有窒礙難行之處,由會長綜理通暢,協助排除困難,達到遂行會務之目的。
(14)會長依章程宗旨行使職權謀求會員福利,可直接發布命令,指導執行長率領「內閣(各部)」完成任務,執行長向會長負責,會長向「全體會員」負責。
(15)會員可對會長施政任務,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動用前提,乃以對會長所行使職權有疑慮,且沒有正當理由使會員信服其命令,則可提案表決或連署。
(16)不信任案由全體會員1/4通過,針對會長命令所通過之不信任案經公告,命令效力即自動喪失。
(17)會長須維護並貫徹組織章程確實運作,任何會員在章程的規定下行使權利,會長有義務保障其不受阻礙與干擾,展現民主公義與平等自由的領導風範。
(18)會務需要可與本系教學目標結合,依章程規定,敦請系上師長給予相宜的鼓勵,若幹部有怠於章程所賦予之權責,依情況處境亦受到系上師長督導且可據校規辦理,乃為保障會務之持續及全體會員應有之權利。
(19)本會得設其他內部活動組織與辦法,會員依規定可自由提出申請,本會不得拒絕。
(20)章程特別清楚規定班級幹部之職掌,能夠依法有據,促使班務分配中有所區隔,並確立職責維繫班級運作,避免責任不明。
(21)當然會員「有權力」不繳交會費,只是在享受權利的獲取上,另外受到合理的規範與要求。
(22)本會各項身份認證資格如下:
1. 當選會長、執行長,內設組織幹部、資財長、顧問團隊、榮譽顧問、榮譽會員、模範會員由本系(會)授予 證書。
2. 副執行長及各部部長、各組組長,由執行長授予 證書。
(23)聯席會議:組織章程第八章代表會議及第九章幹部會議,規定其權力與功能,但為了相當程度上,能夠代表本系會多數會員意見,故在重要事務之討論及議決所產生之共識結果,除會員大會外,可保障多數意見及有效溝通的決策管道,此由會長(或代理人)召開,聯席會議由系學會幹部與班代表或顧問共同出席,其功能層級超過代表會議,在章程規定外(另設)稱為「聯席會議」。(新增)
(24)本會依大學法及高度民主自治精神,在法律、校規的規定下遵守並接受指導,在此原則之外,對於無益及干擾到進修部本系(會),且沒有合乎明確之規範、條例,或可能損及進修部本系(會)學習狀況(權益)之情形下,不接受擴大、自行解釋之要求,本系(會)依申述(溝通)管道,請求依照進修部與本系(會)之情況,採納多數並尊重意願,在產生共識通過之後,做出合理的決定及彈性調整的方向。
三、解釋
(1) 本會聯絡通訊處常設於本系辦公室:各項文書信件聯絡收發,以系辦為固定通知處,再由系辦轉交、聯絡本會幹部。
(2) 會員認定資格:
1. 有繳交註冊費,均為當然會員。
2. 女性會員因為懷孕、受傷(含男性)等,經相關規定辦理產(休)假者,仍享有會員資格。
3. 本校不分學制,凡非進修部社工系(其他科系學生),如隨班附讀、日間部(含社工系)、八十學分班之學生,填寫申請單,遵守繳交會費規定,(若不必繳交則免)可加入本會,成為「附屬會員」,無以下權利;表(複)決權、連署權、參政權,選舉、被選舉、投票,罷免本會代表、幹部及提不信任案、決議、修改本組織章程。
(3) 榮譽會員與模範會員,其提案資格由所屬之班導師認定,或代表會議通過後,經系主任或指導教師同意後通過。(刪)
(4) 榮譽顧問,一由本系專任師長提名,經系上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公告;二由會員提案,經代表會議及指導教師通過後,呈系主任同意;三由會長提案,經指導教師、系主任同意後通過;以上證書以系主任名義發出。(刪)
(5) 榮譽顧問由會員提名,經會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各班正、副班代表,共同連署或連名後通過,證書以會長或全體會員名義發出。(刪)
(6) 會長、執行長連選得連任1次為止,其中包括會長、執行長得以會長或執行長名義擇一參選,連任後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參選,在於讓其他會員亦有服務系學會之機會。
(7) 執行長有權力任免副執行長各兩名,分配職務分擔權責,可依序編派為第一副執行長、第二副執行長,名義上均統稱為副執行長,但責任接替順位,由第一、第二序位來承擔責任。
(8) 新系會由新會長之該班導師,應聘為本會指導教師,此為縮短本會與指導教師的聯絡距離,與溝通方便考量所訂定,指導教師身為導師亦兼具監察職權。
(9) 若因故或情況不允許之下,新會長之該班導師,可解除兼任指導教師,由系主任或系主任建議其他專任教師擔任。
(10)每學年第2學期(下學期)期末考(依校定行事曆為準)前2至5週內辦理為原則,交接日最晚為當選結果產生當天至第10日為止。
(11)因原任會長或執行長為四年級,面臨畢業時程問題需提前選舉,依此產生之當選人,任期不受一年原則規定之限制;若會長為四年級,連同執行長一併改選,若會長非四年級生,但執行長為四年級,除提早改選外,亦得由副執行長代理。
(12)每學年(學期)開學21天內,代表會議應提出該學期工作計劃綱要,每位班代表或該班級,至少負責一項執行提案,為學期例行會務;章程所提到天數乃指上課日,不包含假日。(刪)
(13)一學年應有四次例行性會務計劃,但最終決定由代表會議或會員通過為決議。(刪)
(14)四年級會員面臨畢業準備,一年級新會員(新生)在第一學期,亦面臨熟悉學習環境及課業壓力等情況,故例行性會務計劃之排定順序,於代表會議中提出,可用抽籤、表決、協調等方式決定實施順序。(刪)
(15)各部部長直接聽命於執行長,以會務為優先;各班股長聽命於班代表,以班務為優先;各部股長得於課外時間,協助所屬部長完成會務。
(16)資財長:資財長獨立於幹部之外,監護本會經費收支及收納物資狀況,不對會務參與決策;不得擔任本會幹部、顧問外,可參加內設組織並擔任其幹部。
(17)顧問團隊:進修部異質性高,如年齡、社會興趣、職業領域、社會經驗等特質差異較大,也因此其人才與活動資源顯得多元廣泛,能夠選集不同能力與熱情兼具的服務團隊,是本會發展之希望。
(18)顧問團隊可召開顧問決議案,自行推舉主席進行會議,會議所通過計劃由顧問1/4以上連署或同意,提交代表會議討論、議決執行。
(19)本會幹部為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股長及增設組織幹部,之所以未將各班正(副)班代表納入,是因其有代表班級監督、執行、推動本會宗旨及決議之事項權力,但是由於班代表及副班代表,兩者主要職責為互相綜理班級事務,且班代表與會長並列召開幹部會議,是故並非直屬本會幹部(內閣),但對於幹部會議決議事項,有執行、推動並與本會幹部(內閣),共同協調,以完成會務之目標。
(20)會長、執行長之參選,由全體會員自由搭配參選,不受年齡及級別(學長、姊;學弟、妹)順序限制,以社會經驗、能力表現、服務熱情與配合默契為重。
(21)因選舉期程為下學期之期末考前2至5週內辦理完成,期間為選舉籌備、準備期末考及選後交接之時程,若班代、顧問參選會長、執行長當選,其原來職務亦擔任至該學期結束而解除,從新學期開始由班會另行選舉之;除本項規定外,班代表及顧問不得兼任會長、執行長。
(22)會長因被罷免出缺,由執行長繼任,並於14天內進行執行長補選,原會長所任命之代表,及對外各項依職權、宗旨行動之接洽,由新任會長評估、安排接續事宜。
(23)執行長被罷免,其所任免之副執行長,交由新任執行長安排留用與否。(刪)
(24)班代表及顧問不得兼任會長、執行長,而被任命為副執行長,須代理執行長時,則不受此限制。
(25)學生社團雖應以社(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但考量進修部狀況,不影響課業學習及會員生活等因素,除緊急、重大事件等必要事項召開外,原則上由各班代表於代表會議上,間接代表該班會員行使會員權力,並將決議過程告知全體會員,若會員無異議或另提出覆議,即視為贊同、認可通過並遵循。
(26)代理及繼任至新任當選者選出為止,選舉結果產生至交接完成期間,為會務過渡時期,不宜行使重要決定,原訂會務照常執行,但交接之後由新任團隊接續完成。
(27)舊任會長若在任期內無法完成會務願景或有利於本系(會)之規劃,可將目標、政策以會議記錄方式,移(交)接於新任會長團隊,斟酌接續執行。
(28)選舉委員會由會長、執行長及各班代表組成。(刪)
(29)每學期之會務活動記錄簿整理完畢經審核完成後,將正本影印數份,正本保存,影本於新學期開放會員借閱,由各班代表負責登記管理、收回,若遺失由借閱者負責,每班借閱期限由會長決定。(刪)
(30)會費若受到會員繳費以外之贊助,應開立收據並納為預備會費,待原會費不足或因特別目的之需要時,由代表會議討論後動用之。
(31)會費運用需公開透明化,每次活動結束後2週內,其收支情形需公告周知。(刪)
(32)活動支出經費須有合法統一編號之收據、章印證明始得報銷。(刪)
(33)條文解釋係對產生爭議之條文進行解釋,由會長召集顧問團隊或召開代表會議,於必要時,應聽取指導教師之建議,依據探查當時之情況之外,亦必須參照本理由書,循最初立法之目的做出洽當之解釋。
(34)其解釋必須做出解釋書公佈,以會議記錄方式留下書面資料,以便往後參照。在章程之中因為種種的申請與連署,產生各種制式表單,此類表單除學校規定既有格式外,其他將於會議通過後繪製公佈。
(35)本附則在本會組織章程通過,一併於發佈日起施行,修正(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