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原理與文化的高低
羅素著,楊榮川譯:《西方哲學史》,臺北:五南圖書公司,73.7初版。
得悉核心與其比較︰
頁151︰如果一個人要做一個好政治家,他就必須知道善,而這一點又唯有當他結合了知識的訓練與道德的訓練,才能做得到。
頁152柏拉圖哲學乃造就一個好的統治者,它需要有很多的教育。以其和近代思想作比較時,就會出現兩個一般性的問題,第一個是有沒有智慧這種東西?第二個是假定有這種東西,那麼能不能設計出一個憲法,使它具有政治權力?這種意義的智慧,就不會是任何一種技能,它必須是比這些技能更為一般化的東西,這種智慧就在於對於善的知識。
頁153找出一群有智慧的人,把政府交託給他們,這樣的問題乃是一個不能解決的問題,這便是要擁護民主制的最終理由。因為,全體人民更有智慧的。案︰這就是民主的原理。但是,民主的前提是前兩段引文的內容,更重要的內容即頁164的引文,尤其是文化的高低之辨。
頁161在哲學開始以前,希臘人就對於宇宙有了一種理論或感情,這種理論或感情可以稱之為宗教的或倫理的。按照這種理論,每個人或每件事物都有著他或它的規定地位與職務。但這並不取決於宙斯的諭令,因為宙斯本人也要服從這種統御萬物的法令。這種理論是和命運或必然的觀念聯繫在一起的,它特別被人強調地應用於天體。但凡是有生氣的地方,便有一種趨勢要突破正義的界限,因此就產生了鬥爭。有一種非人世的、超奧林匹克的法則在懲罰放肆,並且不斷在恢復侵犯者想要破壞的永恆秩序。整個這種觀點(最初或許是不知不覺地),便過渡到哲學裹面來。這一點,也表現在鬥爭的宇宙論中(例如在赫拉克利特與恩培多克勒的宇宙論中),以及表現在一元論的學說之中(例如在巴門尼德的學說中)。這便是希臘人對於自然規律與人世界規律的信仰根源,這顯然也就是柏拉圖正義觀念的基礎。案︰這是西方善惡二元鬥爭論的根源,於今大肆發展矣。
頁164只要一牽涉到爭論,個人(學閥)的因素(素養、立場或價值)就立刻顯而易見了。在我的心裹,不可能願望一切的非德國人不幸。但是,這一答案看來卻是不合適的。案︰在這裡的真義是:我比你強(行、美),(本質、氣質與內涵)你要聽我的。一切,都是這個!
爭論或衝突,我們怎能在這兩者之間做出取捨呢?然而,如果再沒有別的東西的話,(正義)那麼一種倫理上的意見分歧,就只好由感情上的好惡或強力,乃最後訴之於戰爭來決定。對於事實的問題,我們可以訴之於科學和科學方法。但是,對於倫理學上的根本問題,就似乎沒有這樣的東西。然而,如果情形確實是如此,那麼倫理爭論本身,也就亦還原為力量之爭了,包括宜傳力(權利)在內。因此,正義不是什麼別的,只不過是強者的利益罷了。蘇格拉底用詭辯,反駁了這種觀點。但卻提出了倫理學與政治學上的根本問題,那就:除了人們使用好、壞等字所願望的東西外,究竟還有沒有任何好、壞的標準呢?假如沒有的話,那麼特拉西馬庫斯所得出的許多結論,就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了。然而,我們又怎麼能說出這種標準呢?在這一點上,乍看起來,宗教是一種簡捷的答案。然而,這種答案並不是很正統的。神學家們說上帝是好的,但這蘊涵著要有一種:獨立於上帝的意志之外而存在的好壞標準。案︰好壞標準即上帝或善惡(好壞)標準自身,由是為善惡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