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個「貪」字了得的大埔案修訂
一˙<復仇者聯盟的真諦(不公義的利權黑學勢媒聯盟才是真正的黑暗勢力)>。案:座落在仁愛路與公義路上的本案,復仇者聯盟更操作4:900的反仁愛與公義鄰里鄉親大戰,不公義的權利黑學勢媒聯盟才是真正的黑暗勢力!
二˙當場寫了<大埔案的真諦- -權利意識>:
(一)白紙黑字的鐵證如山都可以反悔推翻,此乃民無信不立的實例。(行政院秘書處99.8.23院臺建字第099102255號,99.8.17院會記錄結論一: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
(二)公有地為2300萬人所有,私有地為私人所有如彭秀春女士等。縣政府及國家(行政院),憑什麼讓它變成少數人所有?
(三)本案的核心議題:我們自己所有的東西(所有權人),不能自我處分而被群體及政府處分。同理,每一個人的東西,自己都不能自己處分。
(四)全案的關鍵問題是權利意識,即:
1.我有權(劉政鴻、吳敦義、江宜樺及馬英九)決定。
2.決定錢從哪裡來,(劉政鴻回答縣議會的質詢,已完全表明該一意義。)我能得到多少好處?(劉政鴻的嘴臉嫌21億還不夠,真是一個「貪」字了得啊!):苗栗縣長劉政鴻償債計畫:償債的法寶就是賣地,竹南大埔這一塊,住宅區和商業區大概二十多億可進來。(102.7.11《中國時報˙A17》)這就證實了:真是一個「貪」字了得的大埔案。馬英九,你還能說下面的話嗎:這是地方政府權責,中央不能越俎代庖,且內政部都委會已經做了決定,按決定做就對了?(102.7.11《聯合報》)
3.權利意識即:我徹底執行前面的權與錢而為權利意識,此即國家機器的強制執行。故,臺中高行院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必須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形」才符合要件,縣府執行強制拆遷屬於「財產」標的執行,本案不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停止執行的要件
,審結後駁回聲請。(102.7.13《中國時報》)
(五)正因為如上的邏輯及意義,這就教老百姓革命,乃:我們擁有了權,我們就可以徹底貫徹我們的權利意識了。
該一意義,屋主吳明海先生及聲援者鄭進加先生等,均已知悉且極力認同。
三˙臨陣指點:
(一)宜注意府方等的意思表示,若不同意,皆須提出異議。否則,即有默認的同意陷阱在。尤其是縣府來函指稱的24萬許強制搬遷費,一定要即刻表示異議。要不然既同意其強制執行,更同意支付24萬許強制搬遷費。
(二)終審權:在意思表示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點,那就是不得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89.1條、民事訴訟法第222.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55.1條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否則,即犯了該法之明文的罪,最少自由心證即無效。因為,法官、檢察官、警察或律師所有的詢問、審判及文書,都應該讓人人都看得懂、人人都聽得懂。否則,自由心證或詢問無效,即法官、檢察官、警察或律師的詢問、審判及文書即不合乎一般邏輯及無當事人的真意之合意,(或無證據)自由心證或詢問乃法官、檢察官、警察或律師個人的臆測、想像或杜撰。對此,我即稱呼它為終審權,乃審判的最後裁定由當事人對最終判決書之認定與否而定。當事人認定,最終判決有效。反之,最終判決無效。
(三)就此,對造當前最強的作為即強制執行。因為,強制執行,一經啟動,即不受任何的阻礙而停止,直至執行完畢為止。但是,我們只要即時提出異議,強制執行仍有停止的可能。最少,將來異議成功了,即可恢復原狀且提出賠償。
(四)另有一法,亦可以停止強制執行,那就是有立即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尤其是後者而需即刻停止。也此,強制執行發動時,警察即力保強制執行而排除所有的障礙,乃將現場封鎖或抬離異議人士或安全堪虞者等。其實,這也正是警察最重要的兩個基本職責,尤其是救火、自殺或暴力的安全堪虞者等而可侵入民房的強行搶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