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7 10:11:58香港成立公司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實施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國家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智慧財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三)智慧財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智慧財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商標註冊註冊商標成立公司香港商標註冊成立香港公司註冊中國商標國際商標專利申請中國專利香港專利香港会社設立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檔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
(三)智慧財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第九條海關發現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申請智慧財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檔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智慧財產權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智慧財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第十一條備案智慧財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三章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