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1 14:34:37外遇-婦女徵信

外遇婚外情

親親抱抱也不行 婚外情判賠60萬

周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和同病相憐的王姓女上司交往。雖然二人未被發現有性關係,但法官認為婚外情不一定要有通姦行為,只要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就是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判決周、王二人,應連帶賠償周妻新台幣六十萬元。


判決理由指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這是確保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就是違反婚姻關係的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第三者與不誠實的配偶,就是侵權行為人。

      資料來源:全國婦女徵信社http://www.woman007.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