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官員指出,買賣預售屋若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買賣預售屋時,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至於不動產交易的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相關證明文件如因年代久遠遺失,可直接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強調,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納稅人有買賣預售屋或鉅額房屋有獲利漏未申報綜所稅者,請自動補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