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又想要孩子的監護權,該怎麼做呢? 警光國際徵信企業有限公司 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0800-666-300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相信是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時候最頭痛的問題,有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經走到盡頭,但是因為捨不得失去孩子,只好選擇繼續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請問,我有辦法解除這段不幸福的婚姻,又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如果夫妻無法由協議離婚方式解決婚姻或監護權的問題,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請法官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官除了審理夫妻之間的相處情況是否已經到達法定離婚的事由外,還會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究竟是哪一方適合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對於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獨斷獨行,而是先委由社會福利機構對雙方的家庭進行訪視,瞭解夫妻的家庭與經濟環境,並觀察孩子與父母的相處互動情形後,再由法官來衡量,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當然,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以後,並不代表另一方將永遠「失去」孩子,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後,還會酌定未任監護權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不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請無須擔心。
我們要提醒您,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如果孩子經一方監護後,發現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孩子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歸屬,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
親權事件「假處分」
所謂親權事件,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扶養權、家庭生活費、扶養費等爭執之事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裁判「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至七十一條之十一亦規定有法院於酌定、改定、變更之裁判等程序。其第七十一條之三條即規定「關於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事件(即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依聲請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此所謂之保全處分,即係以「基於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所為之裁判前的暫時性強制執行假處分。
暫時性的強制執行(假處分、假扣押),立法設計上,是因訴訟事件往往費時耗日,為免因訴訟之延宕,致生實質上之權益遲到,民事訴訟程序明定,允許當事人得於「訴訟前」或「訴訟中」,對於請求之標的聲請假(暫時)處分或假扣押。
假扣押或假處分,係先將訴訟標的(額)以強制執行之方法,使其暫時處於不得移轉,或置於原告債權人之管控狀態,待訴訟判決確定後,再將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標的,名正言順於原告債權人之所有或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