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7 22:00:46amortrigo_2400

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房地產地契續期 須獲外交部駐港公署批准

發展局今年5月公布2047地契續期框架,透過刊憲方式一次過為將到期的地契續期,執行時間為到期前3年,小業主毋須補地價,續期後須繳交每年地租。發展局今年7月收到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要求,今日(7日)宣布將於法例框架中列明,要求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不得未經公署事先批准下獲得或處置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和館員住房的房地產。有關外國關連實體需於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就地契續期向公署提出書面通知。

發展局指未有反對聲音

發展局發言人強調,需獲公署批准續約的安排已於去年6月生效,外國領事及國際組織已經知道,亦未有聽到反對聲音。他又強調,有關事項屬於外交事宜,公署有外交考慮,並非香港政府作為業主的範疇。當局透露,根據手上資料,目前本港63個領事館和8個國際組織合計擁有不少於10幅土地和約100個多層大廈的個別單位。

另外,發展局參考專業團體意見後,將提前執行時間至地契到期前6年。政府會在地契到期日前6年刊憲,並公布「負面清單」(不予續期列表),列出不獲續約的地契,業權人亦可選擇不續契。以2031年到期的地契為例,「不予續期列表」應不遲於2024年12月31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