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例言-6
——是編分為四篇:一、宗體篇。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於篇中複分為門,再分為章、節、項、支、類、端、目,以示次第。其標分之名目,或依《鈔》、《疏》原文,或隨宜酌定。
釋義:
此《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編輯分為四篇:一、宗體篇。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於每一篇之中,又向下分類第二層,複次的分為門,門下又分別有章、節、項、支、類、端、目,以作為顯示它學習的次第。其中所標立的又各別的開展出各種名稱目次,或有依《鈔》、《疏》的原文,或者隨著適宜的根據,斟酌情況來決定其名稱。
——是編所錄諸文,雖或加刪節,而不失原文大意。于諸文末,注明出處。所指卷數,三大部及記據津刊會本,其他亦據津刊者言。
釋義:
此《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裏,再編輯節錄時的諸多文句,為了簡略起見,有的地方雖然或許有稍作增加,或刪除該節之處,但都不失原文的大意。並且於所節錄的每段文句的末尾,都注明了此段文的正確出處。這裏所指的卷數,乃是南山三大部及記據津刊的會本,其他也有根據津刊者的版本。
“津刊”:民國時期,徐蔚如居士(1817~1937年),約一九二一年前後,在天津創立了“天津刻經處”,弘一大師校正的南山三大部,就是由“天津刻經處”刊刻流通的版本。
查找引用:
弘一大師于《行事鈔資持記》校記云:“吾國及日本古版,皆鈔記別行。逮日本貞享丙寅歲(西元1686年,清康熙二十五年),日本泉州大鳥山神鳳律寺比丘慈光瑞芳,以鈔記異部,學者對閱未便,乃會合鈔記,並冠科文於上,刊版行世。日本續藏經所載者,即此本也。天津刻經處刊本,依續藏經,而複校訂。”
意即以前南山律祖的“疏鈔”,和元照律師解釋的“記”是分別流通的,以前因印刷刻板不便,在解釋時一般都不牒原文,所以要“疏鈔”和“記”對閱來看,很不方便,於是日本的慈光瑞芳比丘將“疏鈔”和“記”一段段的和在一起,日本續藏經所收錄的,就是此“疏鈔”和“記”的會本。合併後的會本全稱如下:
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資持記》,在《備覽》中簡稱為《事鈔記》
二、《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在《備覽》中簡稱為《戒疏記》。
三、《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在《備覽》中簡稱為《業疏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