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6 03:15:30極地牧羊童
阿珍起訴後的第N天─首映(三)
這篇寫些辯方的論述過程。
先說清楚我不是偏心,審判長到一點十分才休息,我一點半還有課,不好翹課,所以沒繼續聽。而且早上睡太晚沒吃早餐就趕去地院,中間也只有十一點過不久的一小段休息。早知道不只休息10分鐘而是近20分鐘(因為阿珍昏倒有所拖延),就先去胡亂買些吃的。餓那麼久終於休息(13:10~14:30),當然要解決民生問題。總之我只有聽辯方論述違憲的部分,檢方的回應怎樣我也只好看晚報。
就如腦殘媒體掛在電視螢幕上的,辯方把決戰主軸放在憲法52條的爭議上,但是只有這樣一個「違憲」的命題就可以打官司,ㄟ,律師會不會太好當啊?(說到這就想到記者真的是腦殘,就拿那樣的報導”騙甲騙甲”) 其實律師團用的方法是拿憲法52條跟審理過程適用的法條交互影響下可能產生諸多疑義來論述”違憲之虞”。
先後我也記不得了:P 所以數字標號只是要區分方便看 之間並無次序關係
缺漏的有人知道要幫忙補喔
一、
辯方用了這圖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article_id=11558486
主要的內容就是,關於本案檢察官提出的事實(Facts)中,陳水扁位於重要的位置。
他與阿珍是共犯關係,而又是林德訓、馬永成、陳鎮慧的上司。所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在程序面向上勢必會因此,而在
1.阿扁與阿珍共同正犯關係 以及
2.阿扁的作證義務(刑訴176-1)
這兩點上與憲法52條衝突而發生疑義
簡單講就是,除了共犯外,例如有無命令下屬作檢方所指控的行為,這會涉及下屬的阻卻違法事由成立不成立。 而在蒐證時,也會面臨可能要搜索阿扁的住所或是辦公處。這些都會跟總統刑事豁免權有關。
二、
辯方提出了形式上被告與實質上被告的觀點。
形式上被告是指檢方所要起訴之對象,也就是吳淑珍、馬永成等人,不包含阿扁。阿扁是屬於「實質上被告」。也就是說,起訴書狀中也多次以被告稱呼阿扁,且也將阿扁與阿珍列為共犯。
但是由於阿扁並未被起訴,所以他在法庭上是不能行使被告的訴訟權:緘默、選任辯護人、詰問權等等..簡單講就是:阿扁會受到國家刑事權的影響,卻不能行使訴訟權,這也就變成「阿扁在刑事程序上受到的保護比一般人還低」(A)
但是從憲法52條可以得知,先不論保護範圍有多大,但是至少可以知道「總統在刑事程序上受到的保護是比一般人高」(B)
所以(A)跟(B)就發生衝突。(A、B是我為了敘述方便加的,不是律師)
三、
辯方提到如果承審法官不理會違憲爭議問題,繼續審理而作成判決,便會發生法律問題。
法院作成的判決當然仍會有既判力。而如果等到阿扁卸任再行起訴,那麼已經審理過的事實還要再審嗎?再拿來審,會有牴觸「一事不再審」的問題。這也是總統憲法保護傘會導致的問題。
關於這邊,我跟同學討論時,同學說,可以同樣的事情不再審,如果審阿扁時會用到,就拿已經審理過的部分當作基礎。但是這樣一來,又會有阿扁對於這些已經審理過的事實就不能行使完整的詰問權,這又是個問題。
辯方以”特別犧牲”來形容阿扁在這樣的規範結構下產生的遭遇。
四、
在陳鎮慧等人涉及偽證罪還有偽造刑事證據的部分,必須釐清這些罪名保護的客體是什麼才可以。這些罪名保護的客體是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但是這樣就要有一個「先決問題要解決」。也就是說,如果憲法52條保護的範圍有大到總統連偵訊都不行,那麼偵查機關對於總統的偵查就是違憲,不合法。那麼被告所涉的的妨礙司法權正當行使的罪名就不會成立。因為刑法要保護的客體變成是一個違法的司法程序。
五、
如果法院作成不受理判決,那麼便只有形式上的效力而不生既判力,亦即無實質上的效力,這會關係到追訴時效起算、計算的問題。 而違憲之虞、或是偵查違法而導致起訴不合法,有可能是不受理判決的原因。
六、
憲法晚於刑事訴訟法制定。而憲法52條用訴究而不用起訴,應該是立憲者有意區別兩者。
究竟有何不同也與本案有關。
七、
法院有無傳喚總統的權力。關於這邊,辯方拿法國法制來參考。辯方認為,我國與法國一樣為雙首長制,而法國在2001年有作過判決,認為法院並無傳喚總統的權力。(這邊我有些意見啦...很明顯的我國究竟是不是雙首長制就可以給法政學者吵很久。其次,法國的行政權強到難以為其他國家能夠想像,很特殊的國家。拿他們的行政權來跟我國比擬太過不當。不過畢竟律師有強調啦,只是參考。)
八、
辯方還提出,依據釋字392,檢察官也是廣義的司法機關,在這樣情形下,就會發生司法跟行政權衝突的問題。這涉及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問題。
這邊辯方提出我看不懂的要求:「希望法官發揮法官造法的精神」思考這問題。
法官造法我懂啦,就是填補法律漏洞啦...可是辯方明明也說普通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那這邊就說法官可以以法官造法填補憲法的不足不是又有點矛盾...??
小結
大概就這樣吧,其他有很多圖是在解釋憲法五十二條的規範結構。其實沒什麼..
大概說一下好了,就是講52條有幾個面向:
1.行為面向:大概指總統行使職權範圍內有受到保護,不受刑事訴究。
2.處所面向:大概就講總統的住所還有辦公室不可以輕易被搜查什麼的。
3.人的面向:52條是在保護總統職位(Amt),而非保護職位擁有者(Amtsinhaber)
還有德文耶XD 看到POWERPOINT上面還出現德文讓我嚇到,從頭到尾就出現
這一千零一次。大概是要賣弄一下學問嚇嚇法官吧XD
對了,還有提到。大概在講權力分立的部分吧,就說國務機要費是屬於「統治行為」,不受司法的追訴。老實講,統治行為這名稱是學理上的,拿來這講很容易以後被民眾誤會成「喔,A我們錢還要被統治喔?」,不如就用釋字585的名稱就好...行政特權,或什麼行?政權核心之類的就好,比較中性,不會被社會誤會。
大概就降吧....筆記抄的很混亂,今天又好冷,人有點累。講的亂七八糟還希望大家多多包含...唉,本來還在怪媒體沒講清楚,結果自己講也是有點混亂...ㄉㄅㄑ Orz
先說清楚我不是偏心,審判長到一點十分才休息,我一點半還有課,不好翹課,所以沒繼續聽。而且早上睡太晚沒吃早餐就趕去地院,中間也只有十一點過不久的一小段休息。早知道不只休息10分鐘而是近20分鐘(因為阿珍昏倒有所拖延),就先去胡亂買些吃的。餓那麼久終於休息(13:10~14:30),當然要解決民生問題。總之我只有聽辯方論述違憲的部分,檢方的回應怎樣我也只好看晚報。
就如腦殘媒體掛在電視螢幕上的,辯方把決戰主軸放在憲法52條的爭議上,但是只有這樣一個「違憲」的命題就可以打官司,ㄟ,律師會不會太好當啊?(說到這就想到記者真的是腦殘,就拿那樣的報導”騙甲騙甲”) 其實律師團用的方法是拿憲法52條跟審理過程適用的法條交互影響下可能產生諸多疑義來論述”違憲之虞”。
先後我也記不得了:P 所以數字標號只是要區分方便看 之間並無次序關係
缺漏的有人知道要幫忙補喔
一、
辯方用了這圖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article_id=11558486
主要的內容就是,關於本案檢察官提出的事實(Facts)中,陳水扁位於重要的位置。
他與阿珍是共犯關係,而又是林德訓、馬永成、陳鎮慧的上司。所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在程序面向上勢必會因此,而在
1.阿扁與阿珍共同正犯關係 以及
2.阿扁的作證義務(刑訴176-1)
這兩點上與憲法52條衝突而發生疑義
簡單講就是,除了共犯外,例如有無命令下屬作檢方所指控的行為,這會涉及下屬的阻卻違法事由成立不成立。 而在蒐證時,也會面臨可能要搜索阿扁的住所或是辦公處。這些都會跟總統刑事豁免權有關。
二、
辯方提出了形式上被告與實質上被告的觀點。
形式上被告是指檢方所要起訴之對象,也就是吳淑珍、馬永成等人,不包含阿扁。阿扁是屬於「實質上被告」。也就是說,起訴書狀中也多次以被告稱呼阿扁,且也將阿扁與阿珍列為共犯。
但是由於阿扁並未被起訴,所以他在法庭上是不能行使被告的訴訟權:緘默、選任辯護人、詰問權等等..簡單講就是:阿扁會受到國家刑事權的影響,卻不能行使訴訟權,這也就變成「阿扁在刑事程序上受到的保護比一般人還低」(A)
但是從憲法52條可以得知,先不論保護範圍有多大,但是至少可以知道「總統在刑事程序上受到的保護是比一般人高」(B)
所以(A)跟(B)就發生衝突。(A、B是我為了敘述方便加的,不是律師)
三、
辯方提到如果承審法官不理會違憲爭議問題,繼續審理而作成判決,便會發生法律問題。
法院作成的判決當然仍會有既判力。而如果等到阿扁卸任再行起訴,那麼已經審理過的事實還要再審嗎?再拿來審,會有牴觸「一事不再審」的問題。這也是總統憲法保護傘會導致的問題。
關於這邊,我跟同學討論時,同學說,可以同樣的事情不再審,如果審阿扁時會用到,就拿已經審理過的部分當作基礎。但是這樣一來,又會有阿扁對於這些已經審理過的事實就不能行使完整的詰問權,這又是個問題。
辯方以”特別犧牲”來形容阿扁在這樣的規範結構下產生的遭遇。
四、
在陳鎮慧等人涉及偽證罪還有偽造刑事證據的部分,必須釐清這些罪名保護的客體是什麼才可以。這些罪名保護的客體是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但是這樣就要有一個「先決問題要解決」。也就是說,如果憲法52條保護的範圍有大到總統連偵訊都不行,那麼偵查機關對於總統的偵查就是違憲,不合法。那麼被告所涉的的妨礙司法權正當行使的罪名就不會成立。因為刑法要保護的客體變成是一個違法的司法程序。
五、
如果法院作成不受理判決,那麼便只有形式上的效力而不生既判力,亦即無實質上的效力,這會關係到追訴時效起算、計算的問題。 而違憲之虞、或是偵查違法而導致起訴不合法,有可能是不受理判決的原因。
六、
憲法晚於刑事訴訟法制定。而憲法52條用訴究而不用起訴,應該是立憲者有意區別兩者。
究竟有何不同也與本案有關。
七、
法院有無傳喚總統的權力。關於這邊,辯方拿法國法制來參考。辯方認為,我國與法國一樣為雙首長制,而法國在2001年有作過判決,認為法院並無傳喚總統的權力。(這邊我有些意見啦...很明顯的我國究竟是不是雙首長制就可以給法政學者吵很久。其次,法國的行政權強到難以為其他國家能夠想像,很特殊的國家。拿他們的行政權來跟我國比擬太過不當。不過畢竟律師有強調啦,只是參考。)
八、
辯方還提出,依據釋字392,檢察官也是廣義的司法機關,在這樣情形下,就會發生司法跟行政權衝突的問題。這涉及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問題。
這邊辯方提出我看不懂的要求:「希望法官發揮法官造法的精神」思考這問題。
法官造法我懂啦,就是填補法律漏洞啦...可是辯方明明也說普通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那這邊就說法官可以以法官造法填補憲法的不足不是又有點矛盾...??
小結
大概就這樣吧,其他有很多圖是在解釋憲法五十二條的規範結構。其實沒什麼..
大概說一下好了,就是講52條有幾個面向:
1.行為面向:大概指總統行使職權範圍內有受到保護,不受刑事訴究。
2.處所面向:大概就講總統的住所還有辦公室不可以輕易被搜查什麼的。
3.人的面向:52條是在保護總統職位(Amt),而非保護職位擁有者(Amtsinhaber)
還有德文耶XD 看到POWERPOINT上面還出現德文讓我嚇到,從頭到尾就出現
這一千零一次。大概是要賣弄一下學問嚇嚇法官吧XD
對了,還有提到。大概在講權力分立的部分吧,就說國務機要費是屬於「統治行為」,不受司法的追訴。老實講,統治行為這名稱是學理上的,拿來這講很容易以後被民眾誤會成「喔,A我們錢還要被統治喔?」,不如就用釋字585的名稱就好...行政特權,或什麼行?政權核心之類的就好,比較中性,不會被社會誤會。
大概就降吧....筆記抄的很混亂,今天又好冷,人有點累。講的亂七八糟還希望大家多多包含...唉,本來還在怪媒體沒講清楚,結果自己講也是有點混亂...ㄉㄅㄑ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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