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9 19:43:10Alan(阿仁新聞)

燦坤會員招待會--簡直是詐騙集團?!

燦坤會員招待會--簡直是詐騙集團?!

燦坤會員招待會廣告打的大
消費者似乎可以買到便宜且得到很多贈品?
如果你抱著和我一樣的態度和認知
相信你一定買的很不愉快
這次的招待會
阿仁就有這樣的感覺
其實也不只這一次
阿仁在招待會第一天
就買了三個墨水夾
因為阿仁是從報紙上得知買三個打七折
到現場問了服務員(台南北門門市)
服務員給我的回答是
---有嗎?---
竟然服務員什麼都不知
還好我還有把那則報導剪下給他看他才信
真的很奇怪!!!
服務員到底有沒有受過訓練阿
事情不只這樣而已
結帳時
因為我使用信用卡
且這次活動有紅利折抵現金
所以我就跟服務員說我要把紅利全部折抵
服務員卻跟我說你這個卡他要先跟銀行申請
銀行會在寄折價卷給你
反正說的很複雜
他說完後
已經完成交易手續而叫我簽名
我真的感到很莫名其妙
莫名其妙的買了那個墨水夾
照理說
應該先把我的問題先解決後才開始交易
似乎燦坤不讓我折抵現金似的
總之
那天的心情不是很好就是
回家後我又翻開那本優惠的目錄
竟然發現買EPSON的墨水夾滿600元有送購物袋
(完全沒有寫說其他的限制)
所以我又拿著發票到門市來閱換贈品
得到的回應竟是
---你買的是特價品.所以不能閱換---
可是目錄上沒有寫阿.....
阿阿阿
對於我這個溫和的人
我只能自認倒楣
不過我還是要把我的經驗告訴大家
---凡是一切都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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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 2008-02-02 08:39:24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版主回應
感謝mu的留言
新年快樂
2008-02-02 19:56:20
蘭跚 2007-11-24 22:28:15

我是覺得賣場生意慢慢會被網路購物取代,因為網路貨品齊全,價格可以多方查詢比較,而且不用出門送貨到家,又可以無息分期刷卡,所以目前買東西多半在網路或電視購物,很少到賣場了,除非一些幾十元的小東西

版主回應
很感謝這位<蘭跚>的朋友的回應
沒錯
網路購物是越來越興盛
不但是產品一目了然
而且也有滿多優惠的
只是要注意的是
是否在螢幕上所見的物品
與實際的物品相同呢
這是網路購物者所要注意的喔!
2007-11-25 10:27:23
游振城 2007-11-24 20:36:42

本人要補充而非回應,記得本人在2004年08月間到淡水大忠街的燦坤店購買sony14吋電視機,當時衹有一台在展示並表示已放置有一段時間,且必須以新品價格出售,要不要買隨便你,本人左思右想還是買吧,最後如前所說新品價新台幣10、400元成交;大約兩天後我和我女兒前往站前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閒逛到九樓(也許十樓)電器產品部見到一部完全相同的sony14吋電視機,明明白白標示價格是8,300元,本人當場腦部好像被重物重擊一般差一點中風,心裡暗中叫苦,笨!笨!如此不停遣責自己。
燦坤在3c業界算規模最大,產品齊全,記得那時候還標榜天天查價保證價格不會比別家貴,事實上是這麼樣嗎?本人也曾檢討原因在於對品牌的迷失非買該牌電視不可和没有貨比三家的程序。事過境遷已三年了,燦坤我還是進進出出,怪誰?

版主回應
很感謝這位<游振城>的朋友的補充
游振城先生阿仁可以了解你當時的感受
我們常常看見特價的產品就覺得很便宜
好像物超所值
如果不買好像就對不起自己
只是我們都缺少了勤勞的部分
如果我們多走一家店
可能會買到更好的價錢
不過我覺得游先生
雖然買貴了
但買了對自己是實用的一個東西
阿仁常常都為了便宜
而買了很多不太會用到的東西
另外
很多商店雖然標榜最低價
生活於現在社會的我們
還是要多一份的懷疑
因為現在的社會已經缺少了
早期社會那種真誠的特質了
2007-11-24 21: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