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5 18:45:34

馬的,殺人要棄屍啊!

他馬的,他馬的!我不斷的喃喃自語.
我真的不能接受這個王八蛋般的事實

搞什麼,殺人為什麼忘了棄屍!
跟我同年記的小孩都那麼沒大腦嗎?

這兩天鬧的滿城風雨的『花蓮裸女棄屍案』花兩天就破案了
兇手是個20歲的男孩

動機很簡單,爸不疼.母不愛的未成年少女
堅持要告少年強姦未成年少女

後來以10萬元私下和解,但是強姦罪乃是告訴乃論
所以被法院提起公訴!

本來嘛!大家都歧視這種跟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的蠢小鬼吧!

但是一向擁有[同理心]的我,用了兇手的角度仔細的思考
也沒錯,既然上了都上了,既然是男人,就要為自己的下半身負責

負了10萬元也應該了事了,離婚的父母除了為了錢已外
還有什麼理由會管教這個一天到晚翹家泡網咖的女孩?

妳他媽管他跟誰上床?

所以,換成你是男人,馬的,我都賠錢了,這社會他媽的有病啊!
既然為了10萬元可以和解,當初幹麻控告我

換做是你,你氣不氣?



---------我是有病的分格線---------------

剛剛看完另外一則跟髮禁有關的學校新聞,馬的!
有的小孩就他媽的聰明伶俐,懂個利用關係來控訴學校!

你殺了人卻隨便把屍體衣服脫一脫,就往橋下丟?

這讓我想起了何平導的一部好電影-挖洞人,令我印象深刻。
『搶錢不難洗錢難,殺人不難挖洞難。』這是該電影的中心思想.
台灣一年大約有十萬個失蹤人口,其中很多人早就死的不能再死了,但卻從未留下死亡紀錄。

他們消失了。

要想殺人卻不被知道,就得好好善後,而不是草率的將屍體往橋下河邊海裡一丟,
潮一漲,一個『被殺』的屍體就會給沖上岸,
或是胡亂把屍體載到田裡或公墓一丟,農夫或晨跑客遲早都會發現一具『被殺』的屍體。

既然是『被殺』,理所當然會有『殺人者』,有殺人者是一件事實。
殺人者就有極高被逮捕的風險,只要不是無動機殺人,被害者與殺人者之間就一定有無數條『社會關係』的線牽繫著,只要其中一條被掘了出來,那就乖乖不得了。

所以,前輩們應該語重心長地提醒大家,一個優秀的犯罪者,只能讓一個人徹底失蹤,卻不能讓一個人『被殺』,這才能脫卻被發現的風險。

屍體不是拿來『棄』的,而是拿來『埋』或『焚』的。

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所受的種種訓練,心靈上的、教育上的、涉獵上的、娛樂上的、體能上的、此般種種訓練後的人生結晶,在這種極端的情境中最能體現出他的成色與價值。


殺個人,可以令懦夫成長,是孩子長大的最快捷徑.
真是令人欣慰


而殺了人,卻慌張的呆在那邊,這種的犯罪者,真是軟腳蝦


『馬的!』我埋怨.喃喃自語的踩下油門



2006-09-22 22:45:25

亂七八糟

釐miX 2006-07-21 16:12:29

是樓下的房客唉= =
意思被弄成這樣了= =

版主回應
等等,聽你的口氣好像以為自己就很了解樓下的房客的意思
何況我是故意曲解的
因為當時發生了花蓮裸屍命案

我並不覺得有什麼好哀聲嘆氣
2006-07-21 16: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