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性意見
約束性意見
文/林玉鳳
6月初審計署公佈《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的立項方、當時的民政總署在事前規劃上,並未有參照工務局先前做過的研究,採用研究中所建議的二十年一遇降雨強的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負責審批工程的工務局,在得悉該工程標準後較研究為低卻未有提出意見,亦未有將要求高標準的研究報告寄予民署,最終使工程的排澇標準不如研究預期。
澳門的跨部門工作常常會被詬病,因為責任主體不夠清晰。天鴿之後政府原來計劃興建的蓄洪池、內港擋潮閘等防洪基建,近幾年來都因為各種緣由,相繼被否決或有可能胎死腹中,沒有了大型基建,負責去水渠網及雨水泵房的市政署,突然成為防澇防災的主力。於是,去水渠網及雨水泵房這類防災基建的建造方是工務局,使用方是市政署。廉署報告指這次的排澇標準降低事件,反映當時市政署及工務局雙方合作過程中各自為政及粗疏大意,因而錯失內港北泵站的優化完善時機,只能靠目前施工的內港南泵站作補救。
廉署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當然要引以為戒,可是,事件中除了看到政府的長遠規劃、乃至跨部門間的合作協調能力以外,其實也看到政府執行這類工作時本身也有體制問題。工務局做了的研究,為什麼不是約束性意見、不是市政署一定要參照的?如果不用參照為什麼又要做研究?所以,跨部門真的不只是溝通協調問題,為有制度問題。
文: 原載2023年6月29日力報副刊「議事論政」專欄
圖:http://www.chengpou.com.mo/uploads/20200723/56037c7467314b9ec9292660f07748e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