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 --澳門公民力量聲明書
反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 --澳門公民力量聲明書
針對立法會正在審議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以下簡稱“法案”),澳門公民力量(以下簡稱“本會”)反對倉促立法,要求立即依法諮詢。本會現發表聲明如下:
一.“法案”沒有迫切性,立法會應暫緩通過
公民力量認為,根據現行已有制度,目前已退任的行政長官正過著不失體面與尊嚴的生活,即使今年政府換屆,有主要官員將會離任,這些官員多數是在十五年前上任的,當時他們已知自己的薪酬福利並不包括是次“法案”賦予的離任補償,按常識推斷,這些官員不會在離任時即身無分文甚或窮愁潦倒需要過著不體面沒尊嚴的生活,更不會因為“法案”沒通過即時貪污腐化以權謀私以免其退休生活的“後顧之憂",因此,目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沒有任何迫切性,即使在周二(5月27日)的立法會上不獲通過,對特區政府的管治也不會有任何毀滅性的影響。而且,“法案”在社會上已引起了廣泛爭議,政府在提交“法案”之前沒有根據現行法定諮詢制度(《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法案”進行諮詢,社會出現反對聲音以後也未能提出有效理據釋除公眾疑慮,法案若強行通過,將威脅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因此,本會認為,即使政府拒絕撤回“法案”,立法會也不宜在沒有諮詢公眾的前提下倉促通過“法案”,立法會應當運用其法定權力,暫緩通過法案,並即時就“法案”的主要內容依法諮詢。
二.吸引人才理據薄弱,無法回應“自肥”質疑
特區政府在提交給立法會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中的理由陳述當中,對相關官員(特別是非定期委任公務員出身的官員)的離職補償計算方式完全不作解釋,在社會出現爭議後才說明是為了「吸引非公務員擔任主要官員」。可是,當一個官員離任時可以領取過數百萬以至過千萬的補償,政府卻竟然沒有準備資料與理由向公眾交待,沒法回答諸如“現在主要官員層級是否鬧人才荒?政府想吸引哪一類的人才做高官?怎樣才能打動非公務員?現在私人企業的管理層的薪酬福利為何?退休保障為何?”一類問題,這充分說明,政府在準備“法案”時理據準備並不充分。
而且,當社會質疑這是為個別官員度身訂造的“自肥”法案,政府仍然無法解釋為何以吸引人才為目標的“法案”,不是著眼於未來,而是有長達十五年的補償追溯期。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明白,在無法有效說服公眾的前提下,根本不應該倉促立法。
三.顛覆公共行政邏輯,違反現有保障原則
特區政府在2006年引入公務員公積金制度(第8/2006號法律)時,規定所有在法律生效前入職的實位公務員,可以自由選擇過往的“長俸”(即退休金制度)制度或新的公積金制度。法例生效以後才進入公職的卻只可以選擇公積金制度,相當於宣佈長俸是政府已經捨棄、正在走入歷史的制度。當時政府非常堅決的反對長遠維持“長俸”制度,理由是“長俸”制度對公共行政開支負擔過重,所以才出現了新人新制,舊人舊制”的處理方式,現在卻為少數官員重開“長俸”制度,這對整體公務員隊伍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更重要的是,“法案”的具體補償建議,像非確定委任公務員出身的官員可以取得薪金百分之三十的補償,政府解釋是援引現行公務員退休金的比例,可是,現在仍然可以享有長俸的公務員,必須每月供款薪金的百分之十長達十五年,才可以取得來自政府的每月百分之二十供款以滿足其領取長俸的要求,即比例當中有百分之十來自公務員自身的供款,何解非確定委任公務員出身的官員可以無需供款就能取得百分之三十的補償?政府在援引國際大型企業這種無需供款即可取得補償的“約滿籌金”制度時,可有思考,今天所有居民享用的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也規定那些過往不被納入供款範圍的受惠人需要先補交供款才可以取得保障,這些需要補交供款的居民,有很多是臨近退休年齡的低下階層長者,因此,“法案”的建議,不僅顛覆了公共行政邏輯,也違反現有的各項動用公款的保障原則,對整個社會而言,更是不公平、不公義的。政府要改變一貫做法和各種制度性的原則為少數官員提供“免其後顧之憂”的保障,牽涉的社會成本、制度成本非常的大,在沒有公眾共識的前提下,這是非常不智的行為。
公民力量認為,任何有為社會付出的人都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包括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可是,所有應用公帑建立的保障制度,還必須符合公平與公義的原則,還必須取得公眾的共識。為此,本會反對現行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促請暫緩立法程序,並即時就“法案”的主要內容依法諮詢,以完善制度。本會認為,暫緩立法即時諮詢,是一個有承擔、講科學、為人民的政府的應有之義,也是立法會這個該當反映民意、確保法律公平的機關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