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為了制衡
文/林玉鳳
一晃眼,這個“自由的構成”專題就寫了三個月。當初開始寫,完全是因為由銀行擠提事件引出的網絡“隱者”事件。那時,想得很簡單,只是覺得隨著互聯網的發達,社會上的個人在不需接受新聞學訓練也能發揮媒介影響力的今天,很多過往只載於新聞學教科書上的言論自由例子,應該成為公眾常識的一部分,也就開始在這裡慢慢的寫起來。
沒想到,連載不久,“廿三條”就來了。事前,我一點風聲也沒有收到,事後,卻會引來種種揣測。說實話,有一段日子,感覺很納悶,因為在國安法諮詢以前就已經開始的寫這個專題,會被一些朋友視為對國安法不夠尊敬,反過來,另外的一些朋友,又會認為這是反廿三條不夠力的文章。納悶,是因為自己本來想要討論的問題──言論自由要在何種條件會得到一致的擁護,行使這種自由的時候,有什麼事情需要注意才可以讓自由得到更大的保障,反倒引不起朋友的注意,願意討論案件所帶出的問題的人不多,譴責的話卻有很多。
後來,覺得解釋不了那麼多,也就按原來的計劃寫下去。現在,所有想寫的案例都寫過了,想帶出的價值也大概記下來了,人倒有點釋然,覺得一切都可以事過情遷,覺得當政治的爭議過去了,有些價值,在我們願意的時候,還是可以開懷討論。
對於言論自由,讀的書越多,越發現限制有時是有道理的,因為人類確實有自私的時候,當權的人自私時,不希望自由的言論對自己有傷害,沒權的人,因為沒有地方申訴,有時會用僅有的自由來發泄,這種發泄,一旦使用不慎,引起的傷害不是輕易可以彌補的。可是,讀到最後,言論自由還是任何社會都應該盡力保護的價值,因為那是在謊言充斥的世界,唯一讓人保持清醒的良藥,也是讓所有濫用權力的人必須保持警覺的警號。在眾多說明言論自由重要性的言說裡,我最受感染的,其實是當年美洲殖民地時間,為曾格爾案辯護的律師漢密爾頓說的一番話:“權利有如大河,必須保持適當始完美而有益。否則泛濫兩岸必成巨災。所以我們需要各盡義務,支持自由,以對抗不法權力的泛濫。”
是的,言論自由在法律層面的構成要件很多,討論起來,很敏感,有時候還會傷感情,可是,捍衛這樣的自由,其實是捍衛一個權力得以制衡到完美有益的社會,這樣的社會,其實也是一個個人利益服務於集體利益的社會,這,也應該是有胸襟有理想的權力擁有者,應該有所追求的社會。
(自由的構成.之十二.完)
原載2009年1月21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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