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30 22:09:12小鳳

誰來證明


 

文/林玉鳳

 

  誹謗案當中,究竟由原告證明別人有誹謗自己,抑或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惡意誹謗他人更能保障言論自由?這其實是上周提及美國蘇利文誹謗案所回答的一個問題,也是在誹謗案當中保障言論自由的一個原則。






 


  引發這次誹謗訴訟的是1960329日《紐約時報》刊登的一個頭版全版廣告。廣告的標題是“請傾聽他們的聲音”(Heed TheirRising Voices),內容主要是譴責當時阿拉巴馬州的種族分離政策是違反美國憲法的行為,同時呼籲公眾支持馬丁路德金的黑人民權運動,廣告有六十四名包括著名民權運動分子的簽名,並由“南方爭取自由和支援馬丁路德金”(Committee to Defend Martin Luther King and the Struggle for Freedomin the South)委員會署名。當時,蘇利文提出訴訟的根據,是廣告當中的第三和第六個段落,提及當地警察驅逐示威者的行為,段落裡雖然沒有指明包括蘇利文在內的任何政府人員的名字,可是,因為蘇利文是主管蒙哥馬利市的警察部門的,他以此認為廣告中的“警察”就是對他的誹謗。事後證實,廣告當中確實有些內容不符事實的全部,像“有示威的黑人學生被警察驅逐離校園”,實際上學生是闖入一家只許白人用餐的餐廳被驅逐,警察驅逐學生的理由是他們令餐廳無法繼續營業,而這個理由,在當時來說,是合法的,也就是警察是依法辦事的。

 

  可是,即使廣告的部分內容有錯誤,當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是判《紐約時報》勝訴。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法院實行了舉證責任轉換原則,要求原告蘇利文自行舉證,說明《紐約時報》是基於實質惡意對其進行誹謗,也就是明知自己刊登的內容有錯或根本不在意對錯就刊登。結果,蘇利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紐約時報》有法官所定義的實質惡意,也就是無法證明媒體在刊登這個廣告以前,已經知道自己有錯。這個舉證責任轉換原則,是將平日需要由被告舉證自己無罪的責任,改由原告來證明被告有罪才能入罪。這個原則重要,因為要證明自己沒有惡意和證明別人有惡意同樣困難,但在誹謗罪當中,如果要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惡意,很大機會造成一個局面:媒體因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惡意而被入罪。因此,由原告自己舉證,實際上是令誹謗罪更難入罪。這個舉證原則,也是日後英美國家會參考的在誹謗案當中最大限度保障新聞自由的其中一個原則。

 

(自由的構成.之六)

原載20081120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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