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1 16:43:35小鳳
當軟弱政府遇上發難賭仔
先將金沙事件擱一旁,看看其他事物:一個比賽選手,如果在勝出後被發現虛報資料,根本不合資格參加比賽,除了被褫奪獎金獎品以外,罰停賽若干年該是倖免不了的。獲聘的求職者如果事後被人發現學位是假的,他的下場,輕則該是即場“炒魷”,重則是被“炒魷”之餘,再被控以欺詐罪。
你能想像被發現不合資格的選手或虛報資料的求職者吵吵鬧鬧,請政府介入為他討回獎品或工作的“公道”嗎?全世界的選美比賽不是每隔幾年就會爆出一兩位因為被揭發虛報資料而被褫奪后冠與獎金獎品的選美冠軍嗎?你能想像這些選美冠軍說那些東西是她應得的嗎?
不能吧!那為什麼十六歲的少女賭徒就可以?為什麼同樣的事件,一旦不是在賭場發生,黑與白如此清晰,換了在賭場,就什麼都變成灰色?
有人說因為賭場與賭徒之間有“無形合約”,願賭服輸,輸錢即要派彩。如果這個“無形合約”需要被尊重,我們還應該尊重這些可以被視為“無形合約”的慣例:政府假定每個公民都是守法的,所以不用派警察廿四小時貼身監察每一位市民是否要犯法;大多數公司在聘人時會事先假定求職人都是誠實的,所以沒有一個人事部會將所有求職者填報的資料全部逐一查核才讓你面試。因為有這些對人性自覺守法的“假定”,我們才會對街上突然查核身份證的警察反感,是不是?
所以,當未成年人不能進入賭場幾乎是世界範圍的基本法律常識時,讓十六歲少女進賭場,賭場當然有疏忽,可是,如果這個少女被揭發時居然發難,那首先說明的,是她願意放棄被假定為誠實守法公民的尊嚴。少女來自的香港,傳媒居然起哄發難要求賭場賠錢,絲毫不顧自己的道德責任,那是傳媒自甘墮落為一幫爛賭仔首令的可恥行徑。當我們的政府在一對放棄公民尊嚴的母女和一幫自甘墮落的傳媒面前,首先捍衛的居然是賭場與賭徒之間有“無形合約”而不是我們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時,說明的只是,政府在一幫發難賭徒面前,把自己矮化為維繫賭場名聲的公關,而不是捍衛本地法律的政府。灰色,不僅因為我們的法律有漏洞,還因為我們的政府,軟弱得不敢捍衛自己該捍衛的社會價值。
原載2007年3月1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圖片出處:《蘋果日報》
你能想像被發現不合資格的選手或虛報資料的求職者吵吵鬧鬧,請政府介入為他討回獎品或工作的“公道”嗎?全世界的選美比賽不是每隔幾年就會爆出一兩位因為被揭發虛報資料而被褫奪后冠與獎金獎品的選美冠軍嗎?你能想像這些選美冠軍說那些東西是她應得的嗎?
不能吧!那為什麼十六歲的少女賭徒就可以?為什麼同樣的事件,一旦不是在賭場發生,黑與白如此清晰,換了在賭場,就什麼都變成灰色?
有人說因為賭場與賭徒之間有“無形合約”,願賭服輸,輸錢即要派彩。如果這個“無形合約”需要被尊重,我們還應該尊重這些可以被視為“無形合約”的慣例:政府假定每個公民都是守法的,所以不用派警察廿四小時貼身監察每一位市民是否要犯法;大多數公司在聘人時會事先假定求職人都是誠實的,所以沒有一個人事部會將所有求職者填報的資料全部逐一查核才讓你面試。因為有這些對人性自覺守法的“假定”,我們才會對街上突然查核身份證的警察反感,是不是?
所以,當未成年人不能進入賭場幾乎是世界範圍的基本法律常識時,讓十六歲少女進賭場,賭場當然有疏忽,可是,如果這個少女被揭發時居然發難,那首先說明的,是她願意放棄被假定為誠實守法公民的尊嚴。少女來自的香港,傳媒居然起哄發難要求賭場賠錢,絲毫不顧自己的道德責任,那是傳媒自甘墮落為一幫爛賭仔首令的可恥行徑。當我們的政府在一對放棄公民尊嚴的母女和一幫自甘墮落的傳媒面前,首先捍衛的居然是賭場與賭徒之間有“無形合約”而不是我們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時,說明的只是,政府在一幫發難賭徒面前,把自己矮化為維繫賭場名聲的公關,而不是捍衛本地法律的政府。灰色,不僅因為我們的法律有漏洞,還因為我們的政府,軟弱得不敢捍衛自己該捍衛的社會價值。
原載2007年3月1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圖片出處:《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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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腳
2007-03-07 15:23:51
畢竟此事發生了,對於澳門博彩業來說,有不良影響,金沙當然有其失職之處,誰讓不夠合法賭博年齡的少女入角子機場入內,又得了巨獎,最後不論是誰,祇要中獎都可得獎,畢竟由博彩監察協調巨定奪判金沙輸了,而香港傳媒那邊的幫忙香港中獎少女的手法固然吹噓而有所不對,但效果有限,但最好不要開了先例。日後倘若有同類事件發生,各個賭場事先起碼起做好本份,列明十八歲以上才入場的明文法例,要杜絕不夠合法博彩年齡的人士,那麼便可根本解決疑難,此所謂好事不出門,醜事傳千里也。
小鳳
2007-03-05 12:40:12
Tracy:
我始終保有的觀點是,如果賠與不賠是法律問題,就交法院處理;如果是商業機構誠信聲譽的問題,就交由他們的公關處理。誰得益我都不在乎,只是不希望損失的是社會上大多數與事件本來無關的人。
飛腳兄:
同意你的說法,對啊,事情發生了,只能找根本解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