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4 14:20:18尚未設定

狗狗主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基於一個法律人及小黃金主人的責任,必須告訴大家一項法律常識,就是關於狗狗咬傷人或咬壞別人東西之法律責任,雖然我們都知道訓練後的黃金個性穩定、溫和易與人親近,但如果是訓練不當或因他人挑動或曾受過心理創傷而產生的恐懼攻擊行為,這都是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因此實在有必要了解當狗狗咬傷人或咬壞別人東西時之法律責任,也在此提醒各位,良好的教養、訓練且給予關懷以鼓勵代替處罰是避免我們產生狗狗咬人或咬壞東西法律責任的最佳良方。而關於狗狗咬傷人或咬壞東西時,我們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狗狗咬傷人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84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提到的有三個罪名,分別是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重傷罪。傷害罪是故意犯,而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罪二罪係過失犯。也就是說,當我們明知狗狗咬人會受傷而決意促使狗狗去咬人並造成他人受傷,這時我們所要負的是傷害罪的刑責(當然,如果是促使狗狗咬死人這就要負殺人罪的刑責了)。但如果我們並非出於故意,而係知道狗狗可能會咬人,但卻未為必要的防範措施,因此導致狗狗失控咬人受傷,這時我們就要負過失傷害的刑責,且如果造成他人重傷(如毀敗一目之視能、毀敗生殖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參考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則要負過失致重傷的刑責了。
此外,也有許有人會問,如果我已經把狗狗綁好了,是別人去挑動他、打他因而造成狗狗咬人受傷,此時我該負刑責嗎?其實,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罪既然以行為人(實際占有、看管狗狗的人)有過失為要件,因此狗狗咬人如果是因被害人挑動或毆打所導致,那麼看管、占有狗狗的人是否要負刑責,仍要視看管、占有狗
狗的人是否有過失,如果有,那怕看管、占有人只有百分之十的過失,而被害人有百分之九十的過失,那看管、占有狗狗的人還是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罪。例如,雖然有綁好狗狗,但知道自己的狗狗在別人挑動下或毆打下仍可能咬傷人,卻未避免讓人有機會去挑動、毆打他,此時雖然被害人占絕大部分的過失,但看管狗狗的人還是有過失,仍要負刑責。又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萬一不幸發生,如果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雖提出告訴但事後撤回告訴(例如因為和解而不提告訴或被害人願原諒我們),這時即使有刑事責任,但也不會受到追訴、審判的(專業的說法應該是,未提告訴則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如果起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而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撤回告訴則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相關法條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303條及大法官第48號解釋)。

2、寫這篇文章,是要讓所有的主人了解可能的法律責任,當然,我們知道成犬的黃金是不會咬人的(小黃金例外,我家的小黃金超愛咬人,雖是力道不大,但還是很痛的,因此我花了特別多時間避免他在這個時期咬人,且讓他明白咬人是不對的),但天下的狗主人不會只養黃金金吧,還是有人會養具攻擊性的狗,因此有必要讓眾網友了解,也能將這個資訊告訴你週遭的朋友。

3、狗狗咬壞他人物品之刑事責任
同樣的,狗狗咬壞他人的物品,可能構成的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法條規定的內容為:『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指建築物、文書以外的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罰金。』但須注意的是,刑法上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而不罰過失犯。易言之,只有當我們出於故意,促使狗狗咬壞他人物品才會構成毀損罪,如果僅係因我們過失不慎未注意讓狗狗咬壞了他人物品,這時我們雖有過失,但因刑法不罰過失毀損行為,所以過失讓狗狗咬壞他人物品僅有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是不會有刑事責任的。不過,如前所述,一個主人的責任是教養、訓練且給予關懷以鼓勵代替處罰以避免狗狗侵害他人。

二、民事責任

1、狗狗咬傷人或咬壞他人物品之民事責任按『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項。』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90條規定:『Ⅰ、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Ⅱ、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該第三人或該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這裡總共提到二個條文
,分別是民法第184條及第190條。首先,就民法第184條而言,這是一個請求權基礎,他規定者如果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要負損害賠償
責任。因此民法與刑法不同,民法是不分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者,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致於是咬傷人或咬壞他人物品都是一樣要賠償他人之損害,只是賠償內容不同,受傷可請求慰撫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財產損害(參考民法第193條),如果是物品受損則可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參考民法第196條)。
又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項。這也是一個請求權基礎,且同時規定了舉證責任的轉換。因為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這顯然是保護他人的一項法律,因此當狗狗的主人違法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因而導致狗狗咬人或咬傷人,此時依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之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害人不用舉證證明狗狗的主人有過失,只要證明狗狗對自己有損害,主人就要負賠償責任了,如果主人要免責,則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這跟之前所提的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不同,因為如果被害人要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必須舉證證明狗狗主人有過失,而第二項的規定則不用證明。如果是你被別人的狗狗咬傷,你會主張哪一項呢?當然是第二項嘛。對不對呢?
此外,關於狗狗咬人,是誰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0條特別規定是由動物的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是實際上對於狗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的人(參考民法第940條、941條),不限於主人,因此,如果是男朋友的狗,女朋友的妹妹借來遛遛,而在遛狗時不慎讓狗咬傷人,此時男朋友(間接占有人)及該妹妹(直接占有人)都要負損
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第190條也規定了免責要件,就是如果狗狗的占有人能證明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此時狗狗的占有人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了。而同條第二項又規定,狗狗如果係由第三人(比如路人甲)或他動物(比如第三人的狗、貓)之挑動,而咬人或咬壞他人物品,此時狗狗的占有人可向該第三人或他動物的占有人請求賠償。例如,甲的狗狗受乙的貓的挑動而兇性大發咬傷丙,甲之前知道自己的狗狗易怒而咬人卻未防止,此時丙可依民法第184第二項及民法第190第一項向甲請求賠償,而甲則依民法第190第二項向乙請求賠償。
2、最後,法律問題,其實是多面而複雜的,不是三言二語能說完的,在此,僅就可能涉及的基本問題說明而已,希望對各位能有所幫助。也希望各位的黃金們都健健康康,快快樂樂的成長。

轉貼自A PUPPY DOG 黃金獵犬

ps照片比比的大舌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