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2 21:04:07阿鋼

「剽竊抄襲」與「影像所有權」

  前一篇「攝影師指控畫家剽竊抄襲」,阿鋼舉出實際法律判例,以及跨媒材再現的說法,仍然讓臉書的攝影玩家不以為然!

 

  我發現這些攝影朋友們,可能對「剽竊抄襲」與「影像所有權」的認知上有所誤解。

 

  就如拍鳥大師所告的對象中,勝訴的原因都是盜圖者只將鳥照片複製轉貼到自己網站或文章中,所以疊圖比對後幾乎一模一樣,而盜圖者拿不出原始檔案,提不出鳥照片的拍攝者、地點、時間等資訊,因此而敗訴!

 

  那為什麼拍鳥大師告插畫家卻敗訴!插畫家以拍鳥大師的鳥照片為模仿圖底,因此疊圖比對後雖然接近一模一樣,可是插畫家卻能點出所畫鳥圖身上的細節部份,證明插圖中細節、顏色卻微微不同於照片,並提出他「畫」鳥的原始檔案,甚至也在法官要求下,插畫家當庭畫出鳥的插圖作品證明。

 

  從這個案例中看到,法界認定「影像所有權」是不可被複製使用,但不能擴權到其他媒材領域,更何況插畫家自力完成作品,何來「剽竊」之舉。

 

  這也讓我想起前陣子,「愛馬仕告嬌蕉包侵權」,嬌蕉包設計師將愛馬仕包的外觀圖,雖然材質不同,但是法院判嬌蕉包設計師敗訴!雖然是跨媒材了,但重點就在於嬌焦包將「愛馬仕包的外觀圖」,改都沒改就轉印在嬌焦包上,這已經踩到「影像所有權」與「著作權法」了。

 

  不過;也有奇怪的判例,有人將菁桐拍貓名人的貓照片,轉印在包包上販售,法官竟然以照片雖是妳拍,但他是轉印在包包(跨媒材)上,因而判菁桐拍貓名人敗訴,這位法官對「影像所有權」與「著作權法」的誤解,也造成該法官被媒體及網路砲轟的對象。

 

 

  回到我前篇「該攝影師主張他所拍過的照片,別人不可以再照著畫!」,若該攝影師的主張真的成立了,這也涵蓋了相同媒材-攝影,所以其他攝影師不可以再拍類似的東西或影像?

 

  若該攝影師的主張真的成立了,連跨媒材自行創作的圖形、影像,都要納入其主張的攝影創作所有權中,若真是這樣,那將來的藝術家、攝影師們,可以拍的、創作的圖形及影像,不就會越來越少了!而且動不動就會被告?這樣的主張是正確藝術發展嗎?當然不是!相反的;那是藝術界一大浩劫。

 

  對於「影像所有權」、「剽竊」的說明至此,若仍不能激起攝影玩家一點點的思考漣漪,那阿鋼也莫可奈何了,只好讓固執者繼續封閉固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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緋裳女 2012-03-28 14:16:18

我覺得你的圖像皆乃上乘之作 故你也必是位思想細膩之人

研荷山人 2012-03-25 23:54:53

照那些貪官的說法
以後寫毛筆也不能臨摩字帖了喔

緋裳女 2011-10-06 06:18:38

就我淺見 台灣人對智慧財產權與法律上的認知不足 我因昨夜澈夜未眠 有機會再與你深入探討感謝來訪祝一切平安喜樂

版主回應
徹夜未眠?真是辛苦啦 2011-10-07 0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