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竊抄襲」與「影像所有權」
前一篇「攝影師指控畫家剽竊抄襲」,阿鋼舉出實際法律判例,以及跨媒材再現的說法,仍然讓臉書的攝影玩家不以為然!
我發現這些攝影朋友們,可能對「剽竊抄襲」與「影像所有權」的認知上有所誤解。
就如拍鳥大師所告的對象中,勝訴的原因都是盜圖者只將鳥照片複製轉貼到自己網站或文章中,所以疊圖比對後幾乎一模一樣,而盜圖者拿不出原始檔案,提不出鳥照片的拍攝者、地點、時間等資訊,因此而敗訴!
那為什麼拍鳥大師告插畫家卻敗訴!插畫家以拍鳥大師的鳥照片為模仿圖底,因此疊圖比對後雖然接近一模一樣,可是插畫家卻能點出所畫鳥圖身上的細節部份,證明插圖中細節、顏色卻微微不同於照片,並提出他「畫」鳥的原始檔案,甚至也在法官要求下,插畫家當庭畫出鳥的插圖作品證明。
從這個案例中看到,法界認定「影像所有權」是不可被複製使用,但不能擴權到其他媒材領域,更何況插畫家自力完成作品,何來「剽竊」之舉。
這也讓我想起前陣子,「愛馬仕告嬌蕉包侵權」,嬌蕉包設計師將愛馬仕包的外觀圖,雖然材質不同,但是法院判嬌蕉包設計師敗訴!雖然是跨媒材了,但重點就在於嬌焦包將「愛馬仕包的外觀圖」,改都沒改就轉印在嬌焦包上,這已經踩到「影像所有權」與「著作權法」了。
不過;也有奇怪的判例,有人將菁桐拍貓名人的貓照片,轉印在包包上販售,法官竟然以照片雖是妳拍,但他是轉印在包包(跨媒材)上,因而判菁桐拍貓名人敗訴,這位法官對「影像所有權」與「著作權法」的誤解,也造成該法官被媒體及網路砲轟的對象。
回到我前篇「該攝影師主張他所拍過的照片,別人不可以再照著畫!」,若該攝影師的主張真的成立了,這也涵蓋了相同媒材-攝影,所以其他攝影師不可以再拍類似的東西或影像?
若該攝影師的主張真的成立了,連跨媒材自行創作的圖形、影像,都要納入其主張的攝影創作所有權中,若真是這樣,那將來的藝術家、攝影師們,可以拍的、創作的圖形及影像,不就會越來越少了!而且動不動就會被告?這樣的主張是正確藝術發展嗎?當然不是!相反的;那是藝術界一大浩劫。
對於「影像所有權」、「剽竊」的說明至此,若仍不能激起攝影玩家一點點的思考漣漪,那阿鋼也莫可奈何了,只好讓固執者繼續封閉固執下去。
緋裳女
我覺得你的圖像皆乃上乘之作 故你也必是位思想細膩之人
研荷山人
照那些貪官的說法
以後寫毛筆也不能臨摩字帖了喔
緋裳女
就我淺見 台灣人對智慧財產權與法律上的認知不足 我因昨夜澈夜未眠 有機會再與你深入探討感謝來訪祝一切平安喜樂
mi ya ko
這真的是值得讓人深思的問題^^
版主回應
確實要深思
影像的完全複製貼上
那絕對是違法
而跨媒材的創作
只要是自己再重新繪製
就不算是
Victrolia
還是回到原點:
教育失敗!
倫理失喪!
伶牙利齒能言善辯是贏家。
偏偏法律講的那些條文、用詞,
聽都聽不懂。
彼此尊重那麼難嗎?
版主回應
或許吧
其實彼此尊重不難
大環境如此糟糕
不僅是教育一環
利之所趨
讓法官也能蒙上良心的眼來判決
台灣的恐龍法官一堆
或許引進國外的陪審團制度
可以在最後的一道防線上幫忙吧
多方改進
台灣才有美好的未來
大家加油
小熊
哇..
我搞不清侵權事宜
還是使用自己的照片....沒事
當然他不能告我模仿構圖拍照囉
樣樣都有所有權
那就礙手礙腳了
有人在大陸申請"阿里山"專利權
哈..阿里山要關門或改名囉
智慧財產權..有時還得斟酌法理情
版主回應
是啊
用自己的照片最安全
當然不能告你模仿構圖拍照
因為那也是你的創作權
南山子
書真的,推給「臉書」用連結檢視,這個沒有侵權之外。
其他把人家文章跟圖片搬過來的作法,都是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挨告。
在部落格公布「如果有侵...權,敬請告知...。」的作法,並不能脫免行法律責任,因為,侵害行為的部分,從張貼那一刻起,就已經完成了。
剩下的,只是追訴時效問題而已。
只有在受侵權的一方,提出追訴意思之前,自行排除侵權行為,還可以補救。
版主回應
認同
將他人文字或照片複製貼到自己文章中
就是一種侵權
不過拍鳥大師後來所告的案例中
有些人雖然也是貼用鳥照片
可是拍鳥大師仍然敗訴
原因在
1.拍鳥大師在其部落格中寫有「歡迎使用」。
2.被告文章並非商業用,如小學生的報告作業。
3.最重要的是法官覺得拍鳥大師有利用濫告方式斂財之嫌。
不過;也提醒我文中這兩張圖已經觸法了!
小洋子
畫家敗訴?那是那隻鳥出來告的嗎?
版主回應
插畫家是勝訴並沒有敗訴
是攝影師告插畫家
我覺得你的圖像皆乃上乘之作 故你也必是位思想細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