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6 12:46:54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一般徵收介紹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
,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3規定,國家為舉辦下列各款公益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1、國防事業
2、交通事業
3、公用事業
4、水利事業
5、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6、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7、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8、社會福利事業
9、國營事業
10、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
政部核准。土地徵收時,原則上土地改良物須一併徵收,但在下列情況下,土
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1、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2、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3、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4、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