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土地之使用區
一、都市計畫法: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
農業等區;特定專用區。
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1、住宅區
2、商業區
3、工業區
(1)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員工宿舍展售設施等
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
之使用為限:
A.甲種工業區不得設置並經縣(市)政府核准設置之工業。
B.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C.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a.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b.電信設施。
c.自來水設施。
d.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e.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2)甲種工業區: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
之使用。
A.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B.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C.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含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
性工業。
D.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3)乙種工業區: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之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
施使用為主,亦可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
商業設施,但部分有面積限制。
(4)零星工業區: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
法性工廠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危險性之行業。
A.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B.劇毒性工業:保括農藥、殺蟲劑。
C.放射性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D.易爆物製造儲存業。
E.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5)行政區: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
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
(6)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
、學校、體育場所等。
(7)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宗祠及宗教建築、招待所、
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等之使用為限。
(8)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
保護區內之土地,原則上禁止下列行為。
A.砍伐竹木。
B.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C.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D.採取土石。
E.焚毀竹、木、花、草。
F.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等。
(9)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
舍。但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
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等不在此限。
(10)特定專用區: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上一篇:都市計畫內土地建蔽率與容積率限制
下一篇: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蓋農舍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