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6 14:11:16achilles
何謂內線交易?
最近台開案內線交易傳聞甚囂塵上,我們來了解一下,何謂內線交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若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即為「內線交易」: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法人董監事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亦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公司職員、律師、會計師因職務獲悉重大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屬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不得於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又母公司基於控制關係獲悉重大影響子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亦屬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不得於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子公司股票。
二、上述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依新修法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乃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那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開案是否足以構成內線交易罪?台開案事件當事人四處滅火,否認內線交易,但依照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的規定,上市櫃公司的重大訊息在還沒有對外公告以前,公司的大股東、董監事等人,如果在消息還沒正式曝光就買賣股票圖利的話,就是內線交易。而且千不該萬不該賣股票的人還跟要買股票的人一起聚餐更令人起疑竇實在是離譜荒唐!所以以目前台開案的進展來看,是符合內線條件的。不過國內法令規範籠統,因此很難對涉嫌者判刑。老實說,國內法令規範不像美國那麼完善,導致法官無法嚴格判刑,才會讓內線交易頻傳,而且內線交易案判刑的不到1%,所以台灣股市儼然已是短期外資最大的金融賭博市場,政府實在是不能再坐視不管。因此國內對於內線交易法條應需盡速修法使其臻於完備以杜內線交易的發生!!
財務管理學可以出的考題:
1.目前上市或上櫃公司有哪些公司爆發過內線交易?內線交易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2.內線交易之產生源自「資訊不對稱」,何謂資訊不對稱?
3.就實務上來說管制內線交易的方法有哪些?
這不算是洩題!同學們,老師會考的就這些!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法人董監事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亦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公司職員、律師、會計師因職務獲悉重大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屬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不得於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又母公司基於控制關係獲悉重大影響子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亦屬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不得於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子公司股票。
二、上述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依新修法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乃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那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開案是否足以構成內線交易罪?台開案事件當事人四處滅火,否認內線交易,但依照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的規定,上市櫃公司的重大訊息在還沒有對外公告以前,公司的大股東、董監事等人,如果在消息還沒正式曝光就買賣股票圖利的話,就是內線交易。而且千不該萬不該賣股票的人還跟要買股票的人一起聚餐更令人起疑竇實在是離譜荒唐!所以以目前台開案的進展來看,是符合內線條件的。不過國內法令規範籠統,因此很難對涉嫌者判刑。老實說,國內法令規範不像美國那麼完善,導致法官無法嚴格判刑,才會讓內線交易頻傳,而且內線交易案判刑的不到1%,所以台灣股市儼然已是短期外資最大的金融賭博市場,政府實在是不能再坐視不管。因此國內對於內線交易法條應需盡速修法使其臻於完備以杜內線交易的發生!!
財務管理學可以出的考題:
1.目前上市或上櫃公司有哪些公司爆發過內線交易?內線交易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2.內線交易之產生源自「資訊不對稱」,何謂資訊不對稱?
3.就實務上來說管制內線交易的方法有哪些?
這不算是洩題!同學們,老師會考的就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