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9 14:32:45房屋陳總仔

勇夫護妻勒斃賊 正當防衛不正當!?



根據
新聞報導,謝姓男子載簡姓女子出門時,遭黃姓男子攔車並踢破其擋風玻璃,更被黃姓男子拉出車外毆打。謝姓男子被毆後反擊,毆打黃男3拳,造成黃男受傷,兩人遂互告傷害。法官認為,謝男雖為正當防衛,但仍屬防衛過當;但考量黃男僅受輕傷,判決謝男免刑。

案例事實

何姓男子在2014年10月間和懷孕妻子一同返家,返家後,發現疑似有陌生男子躲在浴室,而該男子被發現後,先出手欲攻擊他,因此,何姓男子便予以反擊。

經扭打後,由於何姓男子緊扣該男脖子,等候警方到場,而警方抵達現場後,欲將該男子送醫,卻不治。警方確認死者身分為有竊盜前科的張姓男子,經研判,應是張姓男子原想侵入何姓男子家中行竊,卻剛好遇到何姓男子夫妻返家,因而發生肢體衝突。

事後,何姓男子被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何姓男子,經士林地方法院於2016年5月間判決何姓男子過失致死罪成立,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此判決一出,引起社會上熱烈討論,有些民眾認為,難道竊賊死亡,何姓男子不須背負殺人的相關刑責嗎?但也有些民眾覺得,難道保護自己的妻兒與財物,意外致人於死,也要被處以刑罰嗎?

案例評論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法院認定何姓男子成立過失致死罪的理由。法院認為,何姓男子的行為,是屬於「防衛過當」,因此不成立正當防衛,仍屬犯罪行為。

法操認為,若要評論此判決,必須從「正當防衛」說起。刑法第23條本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此即為正當防衛的規定。正當防衛,在刑法犯罪結構層次上,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侵害法益(如生命、身體或財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那就不被認為是犯罪。

而正當防衛的要件,則包括防衛情狀、防衛行為和防衛意識。防衛情狀是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行為就是對此一現在不法侵害的反擊,防衛意識就是指對防衛情狀和進行防衛行為有所認識。

因為正當防衛是「正義」對抗「不正」,所以,在防衛手段的選擇上,只要是可以排除侵害的可行性手段即可,不需考慮所採取的手段以及被防衛者所受侵害利益的衡平性。例如,現在A要搶走B手上的冰棒,B身上只有一把水果刀,那B為了避免冰棒被搶走,就拿水果刀刺A的手,讓A流血,此時仍認定B符合防衛行為的要件。

回到新聞報導,何男當時面對的是「有人侵入家裡」的狀況,所以,是遇到現在不法的侵害,具有防衛情狀是沒問題的;而何男是在認知到有人侵入住家,才出手壓制對方,所以,具有防衛意識也沒問題。但何男出手壓制對方造成對方死亡,這樣的防衛行為,是否恰當呢?就是本案件的爭議之處。

我們之前已提及,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所以不需要迴避不正的侵害,只要採取的防衛手法具有可行性,也是多種可行性方法中最溫和的一種,那就是恰當的防衛行為。

試想,何男當時遇到情境是:回到家中,廁所的門打不開,用力推開後,就被人攻擊,而家中又有懷孕的妻子,此時,身為一個有家庭責任感的男人,該怎麼做呢?出手壓制對方,應是很合情理的事,況且,也是採取徒手壓制的方式,所以,這應是可行性的防衛方法中,最溫和的一種,因此該算是恰當的防衛行為。

雖然,在壓制過程中,何男有發現張姓男子臉色異常,但正如我們之前所強調,不需採取不具可行性的防衛方法,因為侵害尚未被排除,所以何男持續行使防衛行為是可以的,縱使發現張男臉色有異,也不需馬上停止防衛行為。

之後,張男經送醫後不治,固然是不幸的事,可是不應以此結果來認定何男防衛行為過當,是否屬於恰當的防衛行為,要回到當時當地的情形來做論斷。

簡單說,在和人扭打的過程中,何男用徒手方式壓制侵入家中的張男,應該是恰當的防衛行為,當時又有防衛情狀,且何男具防衛意識,所以,應該可以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雖然已屬輕判,但平心而論,仍應該認為何男可因正當防衛而不成立犯罪,較為允當。

2017.05.08 更新本案進展

本案於2016年9月6日,經高等法院判決定讞,何姓男子因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兩年。法院認為在客觀上,本案為張男先侵入住宅竊盜,才會遭被告發覺,出拳攻擊、扭打,而且何姓男子亦有受傷,案發現場也有扭打痕跡,肯認何姓男子是出於正當防衛才會攻擊張男,但在張男呈現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蒼白後,仍持續壓制張男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到場時,何姓男子才放手,終至張男窒息死亡,認為被告防衛過當,才會判處2個月的徒刑。

除了上述刑事判決確定外,關於民事賠償的部分,2017年05月08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何姓男子應賠償張父30萬8112元、張母34萬0081元,共64萬8193元,全案仍然可以上訴。根據媒體報導,法院認為張男侵入住宅竊盜,有錯在先,需付80%的責任。但何姓男子,仍需就其防衛過當的行為負20%的責任,才會做出此判決。何姓男子向媒體表示,對於此判決無法接受,會再上訴。

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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