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還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兩者大不同
民眾常於申報相關稅賦時,來電詢問持有的土地是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即可享有減稅優惠?依據稅法相關規定,必須是公共設施用地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是符合稅賦減免的項目之一,而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又有何不同呢?
簡單來說,公共設施用地指的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目的是為了增進民眾活動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等;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是指尚未辦理徵收、協議價購或獎勵投資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仍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或政府去取得之土地。
依內政部函釋規定,如果持有的公共設施用地曾有辦理徵收、協議價購或經政府核准私人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等情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民眾常對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義有疑問或將兩者混為一談,誤以為私人名下的公共設施用地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仍須符合內政部函釋,查詢是否未曾辦理過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規定,才可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民眾可透過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加註方式查詢,若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即可依規定申請地價稅等稅賦減免。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楊恩捷科長表示,如果民眾對於持有的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不清楚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透過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查詢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確認,或洽各區公所及市府城鄉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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