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9 16:00:00房屋陳總仔

臺北市都市計畫第3種住宅區內之建物,不得經營健身服務業@房地產買賣/危老重0912-913923高仕陳總



某業者在臺北市都市計畫第3種住宅區內經營健身中心,惟因第3種住宅區內之建物依規定不得使用為健身服務業,案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裁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停止違規使用。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住宅區係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為大規模之商業、工業及其他經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在第3種住宅區內不允許作健身服務業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本件訴願案中,該業者使用之建物坐落於本市都市計畫第3種住宅區內,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第3種住宅區內得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態樣,均不包括健身服務業,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裁罰該業者,並無違誤。法務局特別提醒欲開設健身中心等營業之民眾,應注意上述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規定,亦可至臺北市都發局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系統www.zone.gov.taipei查詢分區種類,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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