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2 15:04:34房屋陳總仔
靠行計程車肇事,我能要求車行負責嗎?@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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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是靠行司機,某日在執行業務中,因打瞌睡而追撞路人言言,造成言言左腳骨折住院,言言可否請求車行連帶賠償?言言能請求的賠償項目為何? | ||
參考意見: | ||
一、 |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所謂受僱人,依最高法院見解,並不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且所謂執行職務,亦不以受指示執行之職務為限,倘受僱人之行為在外觀上依一般情形觀之,得認係執行職務者,均屬之。 | |
二、 | 就營業用車輛,我國長期存在「靠行制度」,指的是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目的或為符合監理法規,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名下,而車行允許真正汽車所有人以車行名義對外提供服務,且盈虧自負的情形。目前我國多數法院認為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即車行)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因此,除非車行能舉證證明自己就司機已盡到監督責任,否則即應與肇事司機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也是考量到靠行司機往往屬於經濟弱勢,相對之下,車行擁有較高的賠償能力,為免被害者從司機方面無法真正獲取賠償,故而讓車行也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本案而言,言言可請求車行與肇事司機丹尼爾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
三、 | 言言可請求的賠償項目如下: | |
(一) | 醫療費用:車禍造成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用。 | |
(二) | 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費用:例如就醫交通費用,或因骨折所購置之輪椅、枴杖、義肢費用。另外,看護費用也可請求,且法院認為由親屬照料而沒有額外支出看護費用之情形,仍可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用之損害,可向加害人請求。至於營養品、補品,則須有醫囑記載,否則法院通常不會准此部分請求。 | |
(三) | 不能工作所生損害:因受傷無法工作所減少的薪資收入。 | |
(四) | 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經醫院鑑定後,若傷勢對於日後工作能力有所減損,亦可請求。 | |
(五) | 精神慰撫金:此部分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學歷、經濟等因素,衡酌應賠償之金額。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唐德華律師提供 ![]()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高仕不動產http://www.gogoods.com.tw/ https://blog.xuite.net/gogoods/blog 延伸閱讀》 委託購屋:台北市區2件※有以上符合物件出售◎歡迎賣方來電:0912-913923高仕陳總 《好房子賣不掉嗎?》不是賣不掉,是有緣人還沒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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