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0 10:00:00房屋陳總仔

投資人可以不用透過證券商,私下自行買賣股票嗎?@房屋/土地/持分土地/持分/公設地/融資0912-913923 陳總




依照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台灣股票(上巿及上櫃)交易限於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交易市場。此外,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因此,投資人必須透過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證券買賣。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的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稱之為櫃檯買賣,又稱店頭交易市場。 


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證券買賣,首先必須開立一股票帳戶,除攜帶身份證、印章至各地券商開戶櫃台,填寫「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並領取「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的集保本子及帳號以做為股票買賣劃撥交割之用。 同時開立與各券商有特約關係的銀行戶頭,以作為股票成交金額劃撥交割之用。每次交易費用有包括證交稅及手續費。前者於買賣股票時,賣出股票的一方需按成交價格課徵3%。後者於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股票,成交後向委託人收取的費用,各券商可彈性規定,上限為千分之1.425%。 

證券交易市場分為有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種形式: 

一、內交易市場指由證券交易所組成集中交易市場,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活動時間,在台灣只有台灣證券交易所是全國唯一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接受和辦理符合有關法律與法規命令規定的證券上市,亦即買賣交易的證券以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為主。投資人則需透過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證券買賣。證券交易法授權交易所制定各種行政規則,對參加交易的經紀商和自營商進行嚴格管理與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督,以防止操縱市場、內線交易及影響交易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交易所需要不斷健全各種制度和設施,以保證正常交易活動持續進行。 

二、在國外,場外交易市場指的就是店頭交易市場,在上述交易所以外由證券買賣雙方當面議價成交的市場,他沒有固定的場所,其交易方式主要利用話進行,交易的證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為主,在某些情況下也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進行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市場中的證券商兼具證券自營商和代理商的雙重身份。作為自營商,他可以把自己持有的證券賣給顧客或者買進顧客的證券,賺取買賣價差;作為代理商,又可以客戶代理人的身份向別的自營商買進賣出證券。近年來,國外一些場外交易市場發生很大變化,它們大量採用先進的電子化交易技術,使市場效率更大,範圍更廣。這方面,以美國的代表新興高科技的那斯達克市場為最典型代表。 

目前在台灣有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交易市場二個,因此本文將本次探討主題所稱之「場外交易」,定義為於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交易市場以外場所所進行的交易,故包括所有私人間之證券買賣行為。按店頭交易市場與場外交易之意義不同在於,店頭交易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買賣,惟經過法律准許。場外交易的缺點,就是他是在國家法律限定外之交易行為,投資人除面對著法律不健全的危險外,因無公開市場報價,投資人可能買高賣低;又無監管單位,投資人一旦遇到居間者人逃匿或買到假股票等情事,後果難以料理。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除了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等以外。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說場外交易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但私人間之讓受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來看,還是屬於有效之契約。有價證券之買賣規定在交易所所屬會員(證券商)處所進行集中交易買賣,主要目的就在提供一個公平的市場。投資人不透過證券商,私下自行買賣股票雖然可以節省稅捐及手續費支出,但違反證券交易法不僅受到刑事處罰,另外也須負擔逃漏稅之刑責,因此投資人應多加注意,切勿因小失大。

文 / 張捷德
【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