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報你知@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局整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及正確做法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類型 |
常見錯誤 |
正確做法 |
申報地點 |
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送至出售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 |
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
申報期限 |
誤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不含當日)直接加上30日推算申報期限,致逾期申報。 |
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算30日。 |
交易日及取得日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
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填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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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計算 |
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房地收入。 |
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房地收入。 |
成本計算 |
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者,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
房地係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應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
誤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
取得成本須為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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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出售部分房地,申報之必要支出金額未按房地出售比例計算。 |
相關成本應依出售比例計算,如取得房屋、土地及車位時支付仲介費10萬元,後續僅出售車位時,該仲介費應依車位占全部房地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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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計算 |
誤將使用期間之水電瓦斯費用、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房貸利息等列為費用減除。 |
出售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
誤將交易時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列為費用減除。 |
應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實務上,可參考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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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
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時,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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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未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誤用20%稅率申報。 |
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者,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始能適用20%稅率。 |
該局提醒,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文章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二科莊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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