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 13:05:20房屋陳總仔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期限多長?
問: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
國有財產局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為何?
一、 | 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 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 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 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局 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 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
二、 | 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 ,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 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 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 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 。 |
三、 | 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 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 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 價款者,歸屬國庫。」。 |
(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自102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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