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問答: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公設地#平價購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一)定義:
1、 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 需要或實
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
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
為。
2、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
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
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
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
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
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
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3、 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
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
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
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
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
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
改良事業。
(二)三者區別:
項目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
實施主體不同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有政府主動辦理、人民申請政府優先辦理及獎勵人民自行辦理三種。 |
實施範圍不同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 |
政府負擔不同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及開發費用。 |
市地重劃完成之抵費地,政府得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 |
土地權屬不同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除領回抵價地外,其餘皆屬公有。 |
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僅提供不超過各重劃區土地總面積45%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移轉登記為公有權屬。 |
土地分配不同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45%)。 |
以交換分合方式實施土地改良,重劃完成後,原則上按原位次分配,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為限。 |
公共設施不同 |
只能作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使用。 |
範圍內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非屬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區域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屬參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實施難易不同 |
屬公權力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反對,故實施阻力大。 |
屬公權力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反對,故實施阻力大。 |
以民主方式辦理,手段溫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較能為地主接受。 |
(三)案例:
1、一般徵收
(1)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
(2)國道5號高速公路南港頭城段工程
2、區段徵收
(1)高鐵台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區開發
(2)高雄市凹子底區段徵收(農十六)森林公園
3、市地重劃
(1)高雄市左營區第47期市地重劃區
重劃前:
重劃後:
(2)新板橋車站特定區市地重劃區
重劃前:
重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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