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7 07:21:31旺伯

新化稽徵所強調支領加班費並非全免所得稅

 【民進新聞記者蔡金旺台南報導】配合公司年終趕貨加班,如果加班50小時,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昨日答覆陳姓納稅人強調,除46小時部分免納所得稅,超過的4個小時加班費就須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昨日答覆陳姓納稅人反映,有關她去年12月配合公司年終趕貨加班50小時,所支領加班費為何有部分需列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中的問題時答覆指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的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新化稽徵所強調,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沒有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新化稽徵所以陳姓納稅人為例,如果是在1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加班50小時,46小時部分免納所得稅,超過4個小時加班費就須併入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