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0 18:29:43專門刊登各種公告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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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

聲請人○○○住○○市○○路000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000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0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000)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00樓,於0000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00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00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