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公告應買特別變價拍賣減價拍賣登報全國版報紙每字不到一元
司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公告拍賣清償債務人、強制執行事件、司法院拍賣公告減價拍賣不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不動產法拍公告、金融不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管理、不動產拍賣協會、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銀行不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法院拍賣不動產、拍賣不動產、不動產標售公告、不動產出售公告、法拍車公告、地方法院法拍車公告、榮民不動產標售公告、大樓不動產出售公告及定期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公告,等登報及刊登報紙。
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法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特別變價拍賣公告,減價拍賣公告,法院裁定判決刊登民事裁定,聲請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法院法拍屋公告,請求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國外航空版,翻譯.報紙廣告,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辦理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拒不過戶註銷,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票據遺失公告,股票遺失登報,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簡易庭公告,提存所公告,本票裁定,失蹤人宣告死亡,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刊登全國版公告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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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應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二、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七、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八、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九、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十、得標規定
1.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2.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3.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4.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5.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十二、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或撤銷拍定程序時,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均無息退還。
十三、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十四、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附於投標書。
十五、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七、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二款至第二四款情形,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1.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3.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4.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5.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6.投標人應提出本要點第二、三、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7.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或未於投標書上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8.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9.代理人無第四點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10.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11.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12.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3.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4.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15.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16.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17.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
18.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點呼三次,投標人仍未到場。
19.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20.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21.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22.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投標書。
24.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5.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十九、本投標須知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
二十、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資料來源地方法院
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法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160338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 查封拍賣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 查封物容易腐壞。3. 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 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 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登記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廣告。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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