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至民國87年(1998年)臺灣省虛級化前,全省轄有5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16縣(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直轄市是中華民國之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省平級,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直轄市之下設區,屬於第三等級(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里之下再設有鄰。
行政院[編輯]
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隨著實施進程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Wikipedia:中華民國政府專題。 |
行政院 Executive Yuan(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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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機關類型 | 中央一級行政機關 |
員額 | 737人 |
年度預算額 | 新臺幣12.12億元(104年度) |
授權法源 | 中華民國憲法、行政院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院長 | 賴清德( 民主進步黨) |
副院長 | 施俊吉(無 無黨籍) |
秘書長 | 卓榮泰( 民主進步黨) |
副秘書長 | 何佩珊(政務, 民主進步黨)、宋餘俠(常務) |
任命者 | 總統 |
任期 | 除獨立機關首長或任期制首長外,無任期保障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16處、2室、1會 |
附屬機關 | 二級機關:12部、7會、4委員會、1署、4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三級機關:2獨立機關 |
任務編組 | 2室、4中心(常設性) 8會、4小組、3會報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8年10月25日 |
聯絡資訊 | |
行政院中央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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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中華民國 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25°02′47″N 121°31′15.5″E座標:25°02′47″N 121°31′15.5″E |
電話 | +886 2 3356-6500 |
網站 | www.ey.gov.tw |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政府 |
政治 |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1]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為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a],廣義上則涵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2]。同樣是非法定名稱,行政院通常稱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3],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目錄
[隱藏]沿革[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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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是根據根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之五權憲法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民國17年(1928年),國民政府在完成北伐,在名義上統一中國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同年10月8日,國民政府通過譚延闓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4]。同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5];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
1948年5月,初設15部3會1局。
1949年1月7日,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首長會商政府機關疏散事宜,決定將各機關核心移至廣州,將大部份人員疏散於各地或南京以外各附屬機關。[6]。2月5日,行政院在廣州辦公[7]。3月,整編為八部二會一處。12月9日,行政院在臺北舉行遷臺後首次政務會議[8],正式在臺北辦公。[9]
2006年,行政院已經擴增為8部、2會、18委員會、3署、1處、2局與2直屬機構。
民國101年(2012年)起,行政院本部與所屬部會機關逐步實施「行政院組織再造」,院本部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從11室、8組、2會調整為16處、2室、1會[10]。目前行政院之直轄機關[b]共有12部、7會、4委員會、1署、6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c],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4部、8會、7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11]。
院本部[編輯]
- 領導人員
- 輔助人員
- 政務顧問
- 參事
- 發言人
- 決策單位
業務單位[編輯]
幕僚單位[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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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性任務編組[編輯]任務編組[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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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編輯]
中央二級機關[編輯]
中華民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12]:
- 部
- 會
- 委員會(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尚未組改)
- 署(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尚未組改)
- 獨立機關
- 行(行政院附屬機構)
- 院(行政院附屬機構)
- 總處(行政院附屬機關)
中央三級機關[編輯]
行政院直轄的中央三級機關,不納入內閣序列,首長亦沒有參加行政院會議的義務。
- 獨立機關
院址[編輯]
院本部[編輯]
行政院在民國17年(1928年)成立後,設於南京市國民政府辦公區(即南京總統府舊址)之內;抗戰爆發後,民國26年(1937年)隨國民政府各機關遷至重慶(後曾為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址)辦公[13]。民國34年(1945年)抗戰勝利後,遷至南京市中山北路61號(今中山北路254號)原鐵道部舊址辦公[14]。
民國38年(1949年),行政院遷臺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總統府廳舍)為辦公場所,於是確定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辦公。此共署情形直至民國46年(1957年)後行政院遷出為止。
行政院於1957年遷入目前的院址行政院中央大樓(通稱行政院院區)辦公,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此路口亦為臺灣公路原點),與監察院隔街相望。院區原為日治時代的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府前身)辦公廳舍。
合署辦公大樓[編輯]
- 行政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建有南、北兩棟。有內政部、公平會、中選會、僑委會、陸委會、蒙藏會、教育部青年署、外交部領務局和人事總處進駐。
-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建有南、北兩棟。有文化部、原民會、客委會、勞動部部分所屬機關、國發會檔案局以及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的相關機關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