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9 15:08:25a885yoyo

〈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劉明盛


公布日期:95年01月27日
資格:
一、設籍:現設籍本縣之婦女,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本縣,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者。但夫妻之一方曾遷出本縣者,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後遷入者,須遷入設籍滿五年後,始得申請。
(二)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之一方曾設籍本縣,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本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者。
(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因出生而設籍本縣,於申請本津貼時,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本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者。
二、照顧對象:
(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二)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三、照顧者就業情況: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四、家庭總收入或總資產符合下列各目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者。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之婦女為外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得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補助金額:
一、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三、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本府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津貼發放金額。

凱璿企管總經理劉明盛www.a88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