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9 00:55:50Golive is I

國際公法第四章

第四章 條約
壹、條約的概念和性質
一、條約的概念
(一)意義: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國家或國際法人所締結而又受國際法規律的任何協定。
(二)如何決定國際文件是條約
1.目的有法律上意義
2.用語有法律意圖
3.簽字者的意圖明確
(三)推定
1.聯合國登記
2.條約及編纂
二、條約的拘束力:條約法公約§26
三、官方或準官方協定
(一)不承認或無外交關係下訂定
(二)實例:
1.1955年美共之平民回國條例
2.日共之漁業協定
3.我國之實踐
貳、條約之形式與名稱
一、條約之形式
(一)不定書面,亦未要求何種形式
(二)種類:
1.國家元首間:最莊重、少用
2.政府間:用於技術性或非政治性
3.國家:較常用
4.政府首長
5.政府部門
6.軍事指揮官:停戰協定
二、條約的名稱
(一)原則:
1.不論用何名稱,國際法上效力皆同
2.名稱對國內法的審議程序或批准有影響
->例:依憲法§63,名稱為條約、合約或專約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二)名稱種類:
1.條約:雙邊條約中最正式名稱
2.公約or專約:正式與多邊條約用
3.議定書
4.協定:通常用於行政或技術場合
5.辦法或補充協定
6.議事記錄
7.規約或規章
8.宣言
9.臨時協定
10.換文:國際上經常使用
11.其他:
憲章
盟約
公約
備忘錄
教約:教皇簽署之條約
三、類似條約的文件與國際法上國家單方行為問題
(一)公報與宣言是否為條約?
1.例子:雅爾達協定、開羅宣言等
2.判斷標準:
(1)是否為政策聲明?
(2)是否達成協議?協議是否包括確定的行為準則?
(3)文件是否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意圖?
(4)談判者是否有拘束其本國之權力?
(5)是否為條約集所彙編?
(二)國家官員的言論:
東格凌蘭島法律地位案(挪威外交部長的意見)
(三)單方行為
1.原則:可以產生法律效力—1974年核子試爆案
2.種類:
(1)通知
(2)抗議:抗議後必須再採取某些措施
(3)捨棄
(四)條約的分類:
1.規律條約與處分條約
2.片面條約與互惠條約
3.平等條約與不平等條約
4.條約與預約
參、條約締結程序
一、概述:
(一)前提:具有締約能力
1.國家
2.國際組織
3.聯邦國中的一邦:依憲法規定
4.大英國協:成員有獨立自主權
(二)步驟:
1.派遣人員
2.談判
3.約文認證與簽字
4.批准
5.(多邊條約的)加入
6.對多邊條約的簽字、批准或加入時提出的保留
7.生效與國內公布
8.登記與國際公布
二、派遣談判代表與全權證書
(一)全權與全權證書
(二)全權證書免除之情況:條約法公約§7
1.慣例或其他情況可瞭解
2.特定人士(ex.總統、外交部長……)
三、談判
四、認證與簽名
(一)草簽之意義
(二)條約法公約§18:當事國富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目的及宗旨之行動
五、批准
(一)國際條約的審核,對其代表所締結條約的再確認
->通常是經由國會或機構
->須批准條約,批准後生效
雙邊:互換批准書後
多邊:存放一定數目後
(二)我國的制度:
1.原則:憲法§58Ⅱ
2.何謂「條約」?
3.釋字329號*
(1)憲法上條約的範圍
a.與國家締結之書面協定
b.與國際組織締結之書面協定
(2)送交立法院審議
a.條約、公約、協定
b.其餘名稱除經法律授權者外,皆須送交審定
4.條約及協定處理規則
(1)條約之範圍:§3
a.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
b.訂有批准條款者
c.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者
d.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者
(2)相關規定:
a.主辦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b.咨請總統批准依§11規定
c.約定或批准手續並互換
d.存放批准書生效後由總統公佈實施
六、加入:多邊條約生效後,其他締約國加入之程序
七、生效與國內公布
(一)原則由條約本身規定;否則
1.不需批准,簽字日
2.需批准者,需批准書
3.多邊:通常規定多少國家批准生效
->有時規定生效日期
(二)生效後,我國在「總統府公報」公布
八、登記與國際公布
(一)憲章第102條
1.秘書處登記
2.否則不得向聯合國機關援引之
(二)秘書處不決定文件性質
~以下不考,故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