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6 01:18:04Golive is I

刑法分則筆記4

◎甲私自把乙關起來,使乙不能參加今天的考試,後來想要以乙為人質,向乙之父丙勒索贖金,但是隔天忽然良心發現,就把乙放回去了。
一、關於甲構成要件適用的問題:
1.就刑法§302Ⅰ、§347Ⅰ、§348之一的規定加以比較,非出於勒贖意圖,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且於被害人脫離其實力支配之前,未萌生勒贖意圖者,適用§302Ⅰ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若基於勒贖意圖,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者,適用§347Ⅰ的意圖勒贖而擄人構成要件。若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既遂之後,至被害人脫離其實力支配之前,萌生勒贖意圖者,適用§348之一的擄人後意圖勒贖構成要件。
2.本案,甲非出於勒贖意圖,把乙關起來,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既遂,然其於既遂之後,至被害人脫離其實力支配之前,萌生向乙之父丙勒贖的意圖。
3.故甲的行為具有擄人後意圖勒贖構成要件該當性,而犯擄人後意圖勒贖罪。
二、關於甲犯擄人後意圖勒贖罪的罪名問題:
1.依刑法§348之一的規定,犯擄人後意圖勒贖罪者,以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論,成立意圖勒贖而擄人的罪名。
2.本案,甲犯擄人後意圖勒贖罪,以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論。
3.故甲成立意圖勒贖而擄人的罪名,並類推適用§347Ⅴ前段的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的減輕刑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