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6 01:15:22Golive is I

刑法分則筆記3

◎甲想向乙之父丙勒索,於是甲擄走乙,並打電話向丙要求一百萬的贖金,否則不放人。丙將其所有的一百萬交付於甲,甲取贖後釋放乙。請問本案如何論處?
一、甲擄走乙的行為部分:
1.依刑法§347Ⅰ、§347Ⅴ後段的規定,基於擄人故意,又有勒贖意圖,以擄人行為,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於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犯擄人勒贖罪,但得減輕其刑。
2.本案,甲基於擄人故意,又有向乙之父丙勒贖的意圖,以擄走乙的擄人行為,將被害人乙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於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乙。
3.故甲犯擄人勒贖罪,但得減輕其刑。
☆以下的內容不會考☆
二、甲向丙勒索的行為部分:
1.依刑法§346Ⅰ的規定,基於恐嚇取財故意,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以恐嚇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犯恐嚇取財罪。
2.本案,甲基於恐嚇取財故意,又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以打電話要求交付贖金並威脅不放人的恐嚇取財行為,使丙交付其所有的一百萬。
3.故甲犯恐嚇取財罪。
三、甲的罪名問題:
1.依刑法§55後段的規定,基於牽連故意,先實現一個故意構成要件作為方法, 繼而著手實行作為目的的另一個故意構成要件,產生二個可罰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犯「共組」一個事實關係而具有牽連關係的二罪者,以一罪論,只從重成立一罪名,依此罪名處罰之。
2.本案,甲基於牽連故意,先實現擄人勒贖構成要件作為方法,繼而著手實行作為目的的另一個恐嚇取財構成要件,產生擄人勒贖和恐嚇取財二個可罰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犯「共組」一個事實關係而具有牽連關係的擄人勒贖和恐嚇取財二罪,以一罪論。
3.故甲只從重成立一個擄人勒贖罪名,依此罪名處罰之。
四、結論:
甲犯擄人勒贖和恐嚇取財二罪,但為牽連犯,依刑法§55後段的規定只成立一個擄人勒贖罪名。並依刑法§347Ⅴ後段的規定,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