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6 01:11:19Golive is I

刑法分則筆記2

◎路人甲逮捕現行犯乙,捕獲乙,並即刻扭送警局。請問本案如何論處?
1.依刑法§302Ⅰ的規定,非法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2.本案,雖然甲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故意,以逮捕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 捕獲乙,將被害人乙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即刻扭送警局。但是,§302Ⅰ構成要件規定中包括構成要件要素化違法要素「非法」,該違法要素因甲的逮捕行為具有二個依法律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滿足, 因為:
(1)依刑法§21Ⅰ的規定,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若屬依法律之行為,不具違法性。 (2)本案,甲的狹義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就其逮捕乙的行為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88Ⅰ「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的依法律之行為。 就其逮捕乙之後,扭送警局之前的行為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92Ⅰ「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依法律之行為。
(3)故甲的狹義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乃二個依法律之行為,而不具違法性。
3.故甲的逮捕行為不具§302Ⅰ的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該當性,所以甲不犯罪。
美國黑金 2020-01-07 16: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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