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很扯的新聞
屏東縣一名73歲(現年)吳姓老農曾獲選為模範農民
現為農會代表,2年多前老妻車禍喪生
友人拉他到KTV借酒澆愁
因而結識了當時年僅17歲、在KTV打工的蔡姓少女
少女青春活潑,老農受到感染,似乎又年輕起來。
我看到紫色這部分突然莫名的想笑!!!
男女年齡相差54歲
蔡姓少女年少拜金,又疑有戀父傾向
2人歲數相差54歲,但少女仍然接受老農的愛,更進一步發生性愛關係。
我看分明就是企圖財產吧!!!
月做4次....性史達2年少女開始出入老農住處
鄰居以為是老農的「孫女」來探望
老農似乎也沒讓少女失望,平均一個月親熱4次
事後都會給她8到10萬元「賞金」,兩人持續發生性關係2年。
一次少說算8萬,一個月4次 = 32萬......
我覺得這個不用出去上班就可以拿這麼多錢
真的是很誇張!!!!!!!!!!!!
直到97年3月,因老農越纏越緊
少女不想再繼續下去,提議分手被拒
隔月老農再約少女到住處過夜,當晚2人又發生性關係
老農睡醒發現少女已離開,但他從不離身的黃金手表也不翼而飛
老農報警指控少女偷竊他價值2、30萬元的金表,這段忘年之愛也曝光。
少女到案後坦承拿走金表,已典當現金花用
但她堅稱是老農給的「賞金」
少女更表示與老農發生性關係是出於自願,老農沒有恐嚇脅迫
因此檢察官最後以竊盜罪起訴少女。
女否認偷老翁金表
屏東地院庭訊時,少女說兩人認識2年多,向老農要錢都會給
並願意接受測謊,她反問老農敢不敢測謊
老農表示不願意,少女委任律師反問老農「願不願意發誓指控為真」
老農也不回答。不過,老農最後承認每次性愛後,少女要什麼都給
但補充說「這次被告沒跟我要東西」。
法官認為2人往來建立在金錢與性關係的對價上
衡量常情,認為老農指稱被告未要求財物,有違常理,因此判少女無罪。
法界人士說,依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犯罪者是成年人屬公訴罪。
以上若犯罪者為成年人,屬公訴罪,未滿18歲者屬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