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6 08:36:15史蒂芬
【修法】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7條
圖說:那就來貼張看不清楚酒標,各位看官,您覺得這張網路照片是否有「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意思?
我這周就會找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準備提案修法,歡迎所有美食與美酒的同好支持,歡迎轉載或聯播。
原條文: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修正說明:
一、維護「言論自由」與「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觀念」,個人以非商業方式分享飲酒經驗不應有罪或有受恐懼之感。
二、原條文「酒之廣告或促銷」修正為「酒品銷售之廣告或促銷」,以區別以銷售行為的酒商或一般消費者。
三、修正第二款「鼓勵或提倡飲酒」為「鼓勵或提倡酗酒」。主張酒品除罪化,邏輯上只要是酒品廣告或是品酒紀錄,都隱含了「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概念,如果用第二款的標準,其實所有的酒品廣告、品酒紀錄或酒品消費資訊都違法,連SBL的台啤隊的隊名與球衣都違法。飲酒不是錯,也不是罪,飲酒所所造得的最大危險在於「酒後駕車」或「酗酒傷身」,我支持「酒駕重罰」,甚至對「酗酒者強制醫療」,但是不支持「妖魔化飲酒」。
修正條文:
酒品販售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酗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我這周就會找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準備提案修法,歡迎所有美食與美酒的同好支持,歡迎轉載或聯播。
原條文: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修正說明:
一、維護「言論自由」與「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觀念」,個人以非商業方式分享飲酒經驗不應有罪或有受恐懼之感。
二、原條文「酒之廣告或促銷」修正為「酒品銷售之廣告或促銷」,以區別以銷售行為的酒商或一般消費者。
三、修正第二款「鼓勵或提倡飲酒」為「鼓勵或提倡酗酒」。主張酒品除罪化,邏輯上只要是酒品廣告或是品酒紀錄,都隱含了「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概念,如果用第二款的標準,其實所有的酒品廣告、品酒紀錄或酒品消費資訊都違法,連SBL的台啤隊的隊名與球衣都違法。飲酒不是錯,也不是罪,飲酒所所造得的最大危險在於「酒後駕車」或「酗酒傷身」,我支持「酒駕重罰」,甚至對「酗酒者強制醫療」,但是不支持「妖魔化飲酒」。
修正條文:
酒品販售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酗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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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相關新聞:
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 2008.03.16 04:48 am
部落客要小心囉!在部落格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現在可能被開罰。包括無名、奇摩等部落格最近收到大量來自財政部國庫署的來函,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
「…清雅悠長的甜香與燒酎極樸素堅實的滋味,甚是迷人…」知名美食作家葉怡蘭在部落格文章「醺然東京」,帶領網友神遊新建築及品酒潮流。得知類似的部落格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她感到錯愕,低調說「我的目標太明顯了」,僅表示願意遵守規定。紅酒達人陳匡民也在部落格註明一大串警語,並刻意寫下「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
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國庫署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實際搜尋各網站,相關介紹或討論酒的文章相當多,但多未加警語,或尺寸不符規定。包括品酒作家陳匡民、姚和成、葉怡蘭等,都在部落格介紹美酒美食,目前都已放置警語,不過若按國庫署對尺寸的規定,恐怕無一合格。
網站業者均表示會配合,但不免私下抱怨,「廣告與分享文章的界定模糊,國庫署應要說明廣告的定義」。但業者為了避免爭議,遂統一公告,要求網友不要放相關照片。
無名小站人員還表示,部落客必須熟悉繪圖程式,或編輯語法才可能加註合乎標準的警語,一般網友恐有困難。
網路的批評聲浪不斷,一網路業者表示,若根據國庫署的說法,外出旅遊與朋友拿酒瓶拍照、或拿起某農業特產酒拍照,舉起啤酒瓶拍照、或身旁剛好有個酒瓶圖片,都一律視為廣告。
無名小站指出,基本辨別的方式是「看不看得到酒標與品牌」,而不論拍照的動機。
網友批評這是部落格的「文字獄」,影響最大的為美食、品酒的文章,網友Amanda表示,她去年底曾因在網上寫了數篇品酒的文章,收到國庫署的來函警告,當時的確嚇了一跳,並向國庫署反映只是心得分享,並非廣告,但國庫署的回應是「提到酒名稱就是廣告」,她至今仍覺不解。
有網友反指,台啤籃球隊球衣上還有台啤的logo,也能看到「台啤」兩個字,那麼球衣上、球賽轉播時都應該要加註警語,否則也有違法嫌疑。一位網友表示,「介紹酒就是廣告,那介紹美食導致飲食過量,也會有礙健康」。
也有人支持部落格文章加註警語的作法,認為直接點名酒名稱的文章或是照片,確實有廣告嫌疑,甚至有「鼓勵人去買特定酒來喝」的嫌疑。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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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寫品酒心情 開罰太誇張
【聯合報╱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分享飲酒心得,可能違法,紅酒作家陳匡民以及茂世、保樂力加等酒商都認為,部落格屬小眾媒介行為,酒商不會編列預算給個人進行銷售,若要開罰實在誇張。
把部落格探討酒類文章認定是銷售廣告的手法,部落格作家陳匡民感到匪夷所思,她認為是外行人在做外行事,網友喜歡在部落格分享葡萄酒的文章,是因為葡萄酒本來就是分享的東西,且是餐酒,加上網路流通性快,透過文章能找到同好,主管單位不加思索就認為談個讓自己健康的葡萄酒,都還要加註警語,相當可笑。
酒商保樂力加表示,他們對各種媒體行銷都以嚴苛的標準看待,也認為加註警語有其必要性,不過目前沒考慮使用部落格行銷,也相信部落格多是網友的品酒心得,應該沒有商業行為。
帝亞吉歐資深品牌經理黃淑娟指出,酒商會採用許多行銷方式,酒商搭設部落格行銷品牌也是一種方式,不過並不會針對個人部落格進行商業行為。
茂世企業品牌經理游家怡認為,政府要求廣告加註警語很合理,因為國外連酒商網站都需要年滿十八歲才能登入,但對個人分享飲酒文章也要加註警語則感到不可思議,因為部落格通常只是網友的心得分享,反倒是酒商會利用部落格來了解網友的想法。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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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是不是廣告 認定很清楚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財政部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證實,二月的確發函至雅虎奇摩等各大網路公司,以勸說方式希望各公司要求約束旗下經營網站及部落格,應切實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除不得於網路出售酒類產品外,酒類廣告旁應加上如「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
官員也表示,各案例採轄區制,由地方政府財稅單位接手,自行約談個案,視情況處理,若只是版主討論案例,「很少開罰」。
部落格網站上月陸續接獲國庫署通知函,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負責執行的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認為,國庫署近兩個月檢舉案件又高達百件的原因,可能是犯規者會忘記規定,而檢舉者也忘了檢舉獎金已經取消、或基於公益心態主動檢舉,因此認為有必要再度強調規定,才發函給各網路業者,應提醒客戶及部落格版主注意相關法規。
不過記者事隔數天再向國庫署確認此項規範,財政部國庫署官員又改口表示,今年一、二月間接獲近兩百件檢舉信函,主要是針對網頁或部落格中討論酒類卻未加註警語。其中約有廿、卅件因網頁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因此才由中部辦公室發函,提醒業者如果是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必須加註警語。
官員強調,菸酒管理法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也就是說,如果刊登內容不是廣告或促銷酒類,就不用加註警語。官員強調,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
官員還說,和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台灣的規定不但沒有比較嚴格,還比較寬鬆。
財政部原本提供檢舉酒類廣告未加註警語的民眾檢舉獎金,但因為案件太多,去年四月以後類似案件就不發檢舉獎金。當時不少民眾因獎金高而成了檢舉達人,後來財政部認為應採勸導性質而取消獎金。
根據實地辦理檢舉案的地方官員表示,實際檢舉案件數字可能更驚人。例如北市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官員指出,台北市前年、去年加起來就有二千件以上案例,有的是所謂檢舉達人檢舉,也有的是業者為競爭互相檢舉,但實際成案開罰的可能僅二成。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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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怎麼做》美未規範 德只管菸
【聯合報╱紐約特派員林少予/報導】 2008.03.16 03:05 am
菸酒廣告在美國向來是敏感議題,但爭執點在如何規範廣告內容,及廣告應刊載的媒體性質,從未聞大眾媒體部落格登載酒評、酒介也會被視為「廣告」而被規範。
美國主管酒類廣告的「聯邦酒類管理法」中有關酒類廣告的規定敘述,並未將媒體的新聞版面或新聞時段內容視為廣告。加拿大的酒精飲料廣告,是由加拿大廣播電視通訊委員會負責監督,法源是「廣播廣告酒精類飲料法」,該法則將廣告定義為「商業訊息」。
至於美加媒體上出現的的酒評、或品酒文章,幾乎不見因為法律規定而刊載的警語,因為媒體新聞版面並非廣告,不受上述法規限制。
【歐洲特派員陳玉慧/報導】德國健康部毒品管制發言人英格說,由於言論自由的關係,德國境內媒體可以宣揚酒類的好處。英格表示,健康部也知道飲酒過量的害處,但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約束。
德國食品農業及消費部發言人提勒表示,德國政府並未限制媒體不得宣揚飲酒的好處,酒類廣告也未規定註明飲酒傷害健康。目前電視和電影的酒類廣告,依法不能在晚上九時到凌晨六時播放,其他時段則沒有限制;寫作則完全沒有限制。
這位發言人說,只有菸類廣告必須註明抽菸有害健康。德國巴伐利電視台新聞節目製作人波克佩斯則說,原則上,電視節目允許來賓抽菸飲酒,但愈來愈少的來賓要求吸菸,喝酒則毫無問題,一些談話節目,也提供來賓酒類。
至於宣揚喝酒的好處,在廚藝類,或在一些軟性生活資訊娛樂節目中,也不乏有此舉動。法律雖未禁止,在德國媒體沒人敢宣揚抽菸的好處,但說說酒類(尤其葡萄酒和啤酒)的美好,既不犯法,也沒有人會大驚小怪。
波克佩斯說,一般德國人認為,喝點小酒甚至對健康有益。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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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無名:網誌、圖片違法就關閉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面對國庫署的來函,多數網站業者表明願意配合公告,未來一旦開罰,將會配合提供會員的相關資料。但業者坦言,除非部落客用本名發表文章,否則得動用電信警察追蹤來源,會耗費不少的社會成本。
無名小站發言人吳苑如表示,目前已經加強查察,看到部落客有違法的嫌疑,就會關閉圖片、網誌等內容。
她說,不少人藉由部落格行銷商品,很難單純就內容來區分是心得還是廣告。網路業者多認為政府應制訂清楚的標準,才能讓網友避免違法。
PChome部落格卻表示沒有收到相關的函件,但若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個案,也會配合辦理。
但業者也質疑,國庫署只針對部落格發函很不公平,多數網站如YouTube上傳的影片,或經申請才能加入的網路論壇、家族等,都有酒類標誌相關的照片、文章,卻未接到相關勸告信函,「規定應要一視同仁」。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2008/03/16 聯合報】
國庫署:是不是廣告 認定很清楚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財政部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證實,二月的確發函至雅虎奇摩等各大網路公司,以勸說方式希望各公司要求約束旗下經營網站及部落格,應切實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除不得於網路出售酒類產品外,酒類廣告旁應加上如「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
官員也表示,各案例採轄區制,由地方政府財稅單位接手,自行約談個案,視情況處理,若只是版主討論案例,「很少開罰」。
部落格網站上月陸續接獲國庫署通知函,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負責執行的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認為,國庫署近兩個月檢舉案件又高達百件的原因,可能是犯規者會忘記規定,而檢舉者也忘了檢舉獎金已經取消、或基於公益心態主動檢舉,因此認為有必要再度強調規定,才發函給各網路業者,應提醒客戶及部落格版主注意相關法規。
不過記者事隔數天再向國庫署確認此項規範,財政部國庫署官員又改口表示,今年一、二月間接獲近兩百件檢舉信函,主要是針對網頁或部落格中討論酒類卻未加註警語。其中約有廿、卅件因網頁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因此才由中部辦公室發函,提醒業者如果是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必須加註警語。
官員強調,菸酒管理法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也就是說,如果刊登內容不是廣告或促銷酒類,就不用加註警語。官員強調,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
官員還說,和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台灣的規定不但沒有比較嚴格,還比較寬鬆。
財政部原本提供檢舉酒類廣告未加註警語的民眾檢舉獎金,但因為案件太多,去年四月以後類似案件就不發檢舉獎金。當時不少民眾因獎金高而成了檢舉達人,後來財政部認為應採勸導性質而取消獎金。
根據實地辦理檢舉案的地方官員表示,實際檢舉案件數字可能更驚人。例如北市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官員指出,台北市前年、去年加起來就有二千件以上案例,有的是所謂檢舉達人檢舉,也有的是業者為競爭互相檢舉,但實際成案開罰的可能僅二成。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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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怎麼做》美未規範 德只管菸
【聯合報╱紐約特派員林少予/報導】 2008.03.16 03:05 am
菸酒廣告在美國向來是敏感議題,但爭執點在如何規範廣告內容,及廣告應刊載的媒體性質,從未聞大眾媒體部落格登載酒評、酒介也會被視為「廣告」而被規範。
美國主管酒類廣告的「聯邦酒類管理法」中有關酒類廣告的規定敘述,並未將媒體的新聞版面或新聞時段內容視為廣告。加拿大的酒精飲料廣告,是由加拿大廣播電視通訊委員會負責監督,法源是「廣播廣告酒精類飲料法」,該法則將廣告定義為「商業訊息」。
至於美加媒體上出現的的酒評、或品酒文章,幾乎不見因為法律規定而刊載的警語,因為媒體新聞版面並非廣告,不受上述法規限制。
【歐洲特派員陳玉慧/報導】德國健康部毒品管制發言人英格說,由於言論自由的關係,德國境內媒體可以宣揚酒類的好處。英格表示,健康部也知道飲酒過量的害處,但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約束。
德國食品農業及消費部發言人提勒表示,德國政府並未限制媒體不得宣揚飲酒的好處,酒類廣告也未規定註明飲酒傷害健康。目前電視和電影的酒類廣告,依法不能在晚上九時到凌晨六時播放,其他時段則沒有限制;寫作則完全沒有限制。
這位發言人說,只有菸類廣告必須註明抽菸有害健康。德國巴伐利電視台新聞節目製作人波克佩斯則說,原則上,電視節目允許來賓抽菸飲酒,但愈來愈少的來賓要求吸菸,喝酒則毫無問題,一些談話節目,也提供來賓酒類。
至於宣揚喝酒的好處,在廚藝類,或在一些軟性生活資訊娛樂節目中,也不乏有此舉動。法律雖未禁止,在德國媒體沒人敢宣揚抽菸的好處,但說說酒類(尤其葡萄酒和啤酒)的美好,既不犯法,也沒有人會大驚小怪。
波克佩斯說,一般德國人認為,喝點小酒甚至對健康有益。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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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無名:網誌、圖片違法就關閉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面對國庫署的來函,多數網站業者表明願意配合公告,未來一旦開罰,將會配合提供會員的相關資料。但業者坦言,除非部落客用本名發表文章,否則得動用電信警察追蹤來源,會耗費不少的社會成本。
無名小站發言人吳苑如表示,目前已經加強查察,看到部落客有違法的嫌疑,就會關閉圖片、網誌等內容。
她說,不少人藉由部落格行銷商品,很難單純就內容來區分是心得還是廣告。網路業者多認為政府應制訂清楚的標準,才能讓網友避免違法。
PChome部落格卻表示沒有收到相關的函件,但若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個案,也會配合辦理。
但業者也質疑,國庫署只針對部落格發函很不公平,多數網站如YouTube上傳的影片,或經申請才能加入的網路論壇、家族等,都有酒類標誌相關的照片、文章,卻未接到相關勸告信函,「規定應要一視同仁」。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2008/03/1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