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BBS侵權貼文事件──漫畫家與出版社vs.日本最大的BBS
在日本最大的BBS論壇2ch上,網友無斷轉載漫畫家北川美幸和小學館編輯的對談文章,小學館編輯寫信向管理者要求刪文未果,於是提起告訴,向管理的論壇求償三百萬元。初審東京地裁法官認為,轉載者並非網站管理者而駁回;二審東京高裁則認為「如果有侵犯著作權的貼文,盡速刪文導正是管理者的義務。」因此判決2ch應支付一百二十萬元賠償金額。
2ch是什麼?
有別於台灣以遠端登入的Telnet為核心,日本BBS以網頁型態為主,稱之為「電子揭示板」,一般網站的留言板是小型的BBS,最大的複合式揭示板首推為2ch,根據Video Research的統計資料,2005年平均每日上站人次約為30萬。
2ch的源起眾說紛云,目前最有力的的說法是1999年5月20日,創站人西村博之,1976年11月16日生,網路暱名為「」。他同時也是地域揭示板「BBS」的管理者。2ch的興盛,和其「完全匿名」的管理方式有很大的關係。在上面留言,沒有留名者均顯示為「名無」,在頁面上不會留下IP記錄、不需要登錄e-mail、不禁止辱罵、嘲笑與情緒發文,是一個使用者可以安心發表文章而不必害怕會被提起告訴的園地。雖然標榜百無禁忌,但使用者終究會發展出一套屬於玩家自己的遊戲規則。
站方公告區表示沒有保存log檔,因此他們自己也不知道確切的上站人次為多少,廣告商想知道上站人次,則需從官方的視聽率調查公司的網站輾轉了解。
2ch貼文與刪文方式
2ch的經營方式,營造了多元的討論,創造了網路繪文字和有趣的流行用語,也因為《電車男》討論串引起話題、出書大大暢銷,還改編成漫畫、拍成電影,但伴隨著的濫用者也不少。匿名文章最容易引起的問題有兩個:一是毀謗中傷他人;另一個則是侵犯著作權。針對前者引發的事件已經很多,也打過不少官司,因此管理規則定得相當仔細,也委託熱心的志願者「削除屋/人」協助隨時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內刪除不適當的留言。
2ch創造了充滿活力的網路世界,但早年因「犯罪預告」而惡名昭彰──即有犯罪者會在做案前先到2ch揭示板寫下預告。雖然說官司纏身,還有「惡德動物病院」討論串因毀謗罪被告上法院,敗訴被判賠兩百萬元,但揭示板的刪文規則仍然相當強硬,即使原貼文者要求,若削除屋/人不接受,文章依舊不會被刪除。
因為站方沒有保存電磁記錄,貼文者可以完全匿名,一但被告,一定是管理者西村博之倒大楣,2ch一肩扛起各種匿名者不當貼文所引起的官司,仍然堅持完全匿名到底,就某方面來說,其實滿了不起的……
侵權貼文始末
我雖然會上2ch看文,但那串討論並未親自參與,以下是從判決書描述摘要出來。
2002年4月《 罪濡 ~Kasumi~》(烈愛罪人FAN BOOK)發行,5月3日起,在2ch的討論區當中,網友貼出編輯和漫畫家的對談,被小學館的編輯I看見了,寫信要求2ch刪文,2ch不予理會,後來又陸續有更多的對談內容被貼出來,總計約全書的5%的文章被公開。編輯再度去信要求刪文,2ch仍然拒絕刪除,於是2003年,小學館決定提起告訴。2004年初審,東京地院判決2ch勝訴,2005年二審,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小學館逆轉勝訴。
是否會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目前看起來似乎沒有這種跡象,應該就此定案了。
初審和二審判決的重點不同
這個官司的攻防戰當中,對於貼出有版權的著作物內容,2ch主張管理者並非貼文者;比例僅占全書的5%,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加上無法憑著「小學館編輯I」這樣的名字判斷要求刪文者是否真的是著作權所有者等等,故而拒絕刪文,為初審的法官所接受。
二審法官則著重在:管理者可以輕易判斷貼文內容為侵犯市面上所販售的有版權物;被告一再強調所營運的BBS的貼文數量相當龐大,無法一一過目,但已經接到了小學館編輯的通知,知道此事卻未刪除;又,小學館編輯的通知信載明了連絡方法,被告應該更嚴謹的查證處理,因此被告的管理方式明顯有疏失。
網路世界與現實生活的統整
在《虛擬化身》當中,特克(Sherry Turkle)引述一位泥巴玩家的話:「現實生活不過是我螢幕上的諸多視窗之一,而且他通常還不是最好的一個。」九七年玩網路至今,隨著時間的演變,我逐漸意識到,網路不是全然虛擬的,網路更不是烏托邦。ID的背後是一個一個的人,在適當的匿名環境當中,以多重ID展現出多重面相。這些人就是一般人,因此社會上會發生的好的事和壞的事,網路上也會發生,只不過方式可能稍微有所不同。
2ch管理者營造了這樣的地方,因此也要承擔後果。2002年動物醫院毀謗案件當中,被指控的醫院要求刪文,削除屋/人竟針對不熟悉網路、而未按2ch委託刪文規則的削除要求文章,加以揶揄和侮辱。匿名的網路論壇似乎造就了某種自認為比非網路慣用者更優越的一群人。
就我個人在最近很紅的某站上觀察各種事件,亦深深感受到,管理者肩負營造討論環境的責任,因此盲目與惡質的管理者比惡質的使用者,為害更甚,因為前者在網路上握有的權力遠大於後者,尤其是當討論區使用者愈多之時。
題外話,在檢索日本法院判決書時,發現東京高等法院就僅保留小學館與2ch等公司行號名稱,判決書的內容則將個人的名字以X與Y稱之。換言之,在東京高等法院網站,使用者無法以名字去檢索該名字所涉及的各種訴訟,高院這樣才是尊重隱私權的正確做法。有個算是私人法律網站吧?把判決書全文上網就算了,還沒把當事人馬賽克,還是學法的人耶!有著作權概念,卻沒有隱私權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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