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1 20:40:34廖天才

北市衛生局稽查安全證明 九成以上符合規定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衛生署0527食品安全專案計畫」,6月1日啟動全面稽查出動30人力分10組,今日共稽查171家業者,有 7家(4%)不能提供安全證明,包括3家超市(分別販賣粄條、粉粿或8大類均未標示)、3家小吃店(販賣粄條)、1家雜糧行(販賣珍珠粉圓),衛生局已開出限改單,限期2日內改善完成,屆期如不改善,將依法處分。

衛生局表示即日起,若仍未張貼具結安全證明者,將依消保法第36條要求業者暫停販售,並立即抽驗,對檢出不合格者予以重罰魔術。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爰引用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若終端產品順丁烯二酸含量過高,經風險評估認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者,則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爰引同法第3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販賣業者,若仍然使用已被公告涉順丁烯二酸酐澱粉之業者供應之澱粉原料,應主動向上游廠商取得「誚酗膝q章及與正本相符之安全具結證明及檢驗報告」,並張貼該安全具結證明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如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將要求產品下架,如具結不實者或被證實原料違規,將加重處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選購澱粉類產品時,應首選已張貼安全合格證明店家,才能吃的安心。若有發現徵信社八大類食品未張貼安全證明者,請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10,衛生局將派員下架產品。以上訊息,民眾可上衛生局網站「化製澱粉專區」查詢相關訊息。201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