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8 18:03:58中華國際新聞台
"中山之狼"死刑定讞 死刑待執行人數增至41人
有“中山之狼”之稱的台灣男子徐偉展,以偷來的計程車搶劫一名夜歸女乘客後殺人埋屍,案經十度更審,纏訟14年,徐偉展前後12次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17日駁回徐的上訴,維持死刑定讞。
法務部長”曾勇夫執行第二波死刑後,“最高法院”首件死刑判決,目前待執行死刑人數為41人。
徐偉展作案時才24歲,如今已近40歲。判決書中指出,1996年10月10日深夜,徐偉展和潘姓表弟(已被判刑20年確定)在台北市延平北路偷了一輛計程車,由徐偉展駕車,潘姓男子裝酒醉躺在后座,尋找作案目標。
兩人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以手銬銬住柯姓女子,將車開到新店市平廣路的廢棄屋,強劫柯女身上現金新台幣4000多元及金飾、手錶。擔心事跡敗露,兩人將柯姓女子帶到附近產業道路的香蕉林,先電擊、再勒頸,柯姓女子窒息死亡,兩人挖掘坑洞埋屍。
徐偉展于偵查時曾承認犯行,後翻供否認,聲稱被刑求。更十審法官痛陳,死刑決定是多數民眾意志的反應,本案審理法官更易數十位,唯一不變的是“死刑”的決定,不宜適用速審法為徐偉展減刑。
檢察官原本依徐偉展的自白,認定柯姓女子遭性侵,但因為從柯姓女子屍體採得的檢體無法證實,而未論罪。
徐偉展另涉以計程車為作案工具,強盜兩名女乘客並性侵其中一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5年徒刑;因有部分事實待查清,“最高法院”十一度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