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3缺失 司院修正 將解決協商僅限銀行單一窗口、更生門檻嚴苛、免責率太低等問題
消債條例3缺失 司院修正 將解決協商僅限銀行單一窗口、更生門檻嚴苛、免責率太低等問題
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表示,消債條例施行3年半發現三大缺失,首 先是現行條例規定,債務人只能與銀行協商償債計畫,一旦協商成立 ,一定要有債務人不履行償債的事由,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導致被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者過低,而受社會批評。
修正案將把協商大門解禁,不再侷限僅能與銀行協商償債,債務人 也可以找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解調清債。
現行條例還規定,必須有「不可歸究於己」的不履行償債原因,法 院才能裁定更生,此一規定太廣泛,法官實務認定嚴苛,裁准更生方 案的比例因此過低,修正案明訂債務人若有「連續3個月入不敷出」 情況,就可推估有條件裁定同意其開始重建更生。
其次,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以「條件公允」為要件,這條件公允太過 抽象,法官在實務裁決時會考慮,過去債務人為何欠債如此多,而現 在能還的又如此少,豈有公允之處,因此多數裁定不同意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
修正案把「條件公允」改成「盡力清償」,讓法官從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對未來6年內是否盡其力量進行償債,如果債務人在收入減去 必要生活費後,確實已盡力償債,就可裁定同意其所提更生方案,並 在更生方案執行無誤後,裁定債務人免除清償其他未還債務的責任。
第三是現行條例對禁奢條件未明確規定,以至於債務人清算後,最 後獲得免責比例過低。司法院統計,過去3年多來,裁定執行清算後 免責率只有9%,亦即有91%債務人雖獲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卻在清 算期間遭發現有奢侈行為,因此被法官裁定「不予免責」。
修正案明訂,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如果有查到奢侈行為,才可以裁 定其不免責,而不像現行條例因無明確規定,銀行若能舉出債務人1 0年前的奢侈行為,也被法院拿來當為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