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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可列費用 但有上限

勞退舊制可列費用 但有上限
  • 2011-05-27 01:14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26日表示,去年6月底,企業採用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年限已屆滿,因此企業申報去年營所稅時,必須區分上半年的勞退準備金與下半年的提撥金部分,未來舊制勞退準備金仍可列入企業費用,但須與新制的提撥金合併計算,上限為當年度已支付的薪資總額15%。

 國稅局解釋指出,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企業可繼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於去年6月30日屆滿),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名義,存儲至勞委會指定的金融機構者,所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因為舊制的退休金準備提撥年限已經屆滿,從去年7月1日起,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繼續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要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併計算,不能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今年申報綜所稅時,舊制的退休金準備提撥必須分為法令屆滿前與屆滿後,上半年採核實認列。

 但下半年如果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仍繼續提列者,還是可以列為公司費用,但是必須注意,必須與新制的提撥金合併計算,且不可超過上限,即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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